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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恐吓短信被警方处罚男子状告市公安局被驳回


2015-04-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09 第 738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追求女子不顺,龙某怀疑周某从中作梗,发送恐吓短信威胁周某人身财产安全。周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龙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月8日,龙某不服行政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违法。4月8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处罚龙某的理由、依据和程序均合法,从而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发恐吓短信被拘留
  2014年,龙某在追求一名叫阿平的女子,但交往不顺利。龙某私下认为,是周某在从中作梗。2014年11月4日晚,龙某向周某的手机发送短信两条,内容分别为:“周某,你现是不是想把我和阿平两人的事分离?如果你是这样害我,你的店倒霉。开不了?”、“我一天把你杀死,你的儿子要杀死,不怕你老公有几百万,我会与你拼死,考虑一下?”
  2014年11月9日,周某到石岐区公安分局宏基派出所报案。警方立案受理后,当天到石岐区某发廊门口抓获了龙某。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宏基派出所分别对周某、龙某及其他在场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龙某在笔录中承认发送了该两条短信给周某。
  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对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遂告知龙某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龙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龙某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天,市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龙某存在发送带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言语的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遂依法对龙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于当天将处罚决定书送达龙某和周某。随后市公安局将龙某投送至中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法院判决
男子起诉市公安局被驳回
  2015年1月8日,龙某不服公安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市公安局没有查清事实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龙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手机截图3张、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据材料。
  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后,对龙某传唤询问和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在拟对龙某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龙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龙某有陈述、申辩权,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市公安局对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近日,市第一法院驳回了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最高可处10日拘留
  市第一法院法官刘彩虹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市公安局作为公安机关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处罚。
  本案中,周某提供的手机信息截图照片、市公安局对周某、龙某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实龙某实施了写恐吓短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将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漫画/蔡文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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