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月以上报酬且数额累计2万元以上即可入刑


2015-04-07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4-07 第 3485 期 A03版   【收藏本文

  逃匿、刻意销毁账册、拒不支付……恶意欠薪如何量刑,我省有了更明确的标准。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下称《标准》),中山等6个城市被列为一类地区,具体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
  我市近年来的恶意欠薪入刑案件审理情况如何?案件有何特点?存在哪些难题?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恶意欠薪案件呈现什么特点?
  用非法手段讨薪涉案人员有预谋以小微企业居多
  【据介绍,恶意欠薪入刑后,自2011年5月1日至今,我市的欠薪逃匿事件依然高发多发,民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增长不明显。同时,恶意欠薪案件呈现出三个明显特点。】
  三种情况成入刑主因
  2012年,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数量约447件,同比增长4成,而恶意欠薪刑事案件数量少,仅有5件5人;2013年,共审理12件13人;2014年审理17件19人;截至目前,今年虽只过去一个季度,但已审理6件6人。
  从刑期上来看,恶意欠薪者最高获刑2年,部分被判处缓刑。据介绍,获罪的经营者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逃匿,二是刻意销毁账册,三是拒不支付。
  恶意欠薪有三个特点
  市第一人民法院曾出具了一份《关于预防和惩治“恶意欠薪”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我市恶意欠薪案件有几个特点:
  一是部分欠薪行为人或企业滥用公共资源,鼓动劳动者集体上访、上街闹事等非法手段追讨、多要工程款、货款,甚至给政府施压要求为其垫付拖欠的工资。
  二是欠薪逃匿呈现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趋势。涉案人员往往早在欠薪逃匿前几个月开始做准备。
  三是恶意欠薪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小规模企业居多,因为他们对劳动力成本上升最为敏感,如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接收外发加工的洗水厂、制衣厂、建筑、餐饮等行业。

恶意欠薪入刑存在哪些难题?
  立案程序前置难以搜集证据追诉时间长不利于取证核实
  【在实践中,恶意欠薪入刑仍存在一些难题——立案程序前置,难以搜集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追诉时间长,部分被欠薪劳动者早已另谋工作,待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案件时,已人去厂空;如何确定恶意欠薪主体也成为难点,等等。】
  欠薪者身份难以确定
  《报告》指出,恶意欠薪入刑前置条件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无侦查手段,难以搜集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现有侦查手段,难以认定是否转移资产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许多无牌无证经营者游离于监管之外,难以确定身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恶意难认定
  根据规定,自恶意欠薪行为发生至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少要一个月时间。如此,追诉时间长,部分被欠薪的劳动者早已另谋工作,待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案件时,已人去厂空。
  实践中还存在投资人、实际经营者、持牌人不一致情形,如何确定恶意欠薪主体则成为难点,包工头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能否追究包工头刑事责任尚存争议。
  同时,犯罪主观恶意难认定。有逃匿行为是否就可以认定主观恶意?不逃匿的话,是否就一定没有主观恶意?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大多案件是欠薪后逃匿的,但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欠薪后不逃匿的情形越来越多。

抵制恶意欠薪有何对策和建议?
  要统一规范立案程序和指引恶意欠薪纳入征信管理体系
  【《报告》建议,我市公、检、法机关统一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程序及指引,劳动者可向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报案,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欠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院以其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规范欠薪企业财产变现
  企业欠薪需要先行变现企业财产,法院要在第一时间展开查询、封控、变现财产等优先执行。为方便实现欠薪企业财产及时处置,倡导厂房出租方或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即约定承租方欠薪逃匿,厂房出租方或业主有权取得企业剩余财产处分权、代为清偿相关债务。
  同时,合力对企业欠薪逃匿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劳动、公、检、法、建设、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参加的应对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制定事前防范和事件处置预案,各司其职、配合联动,合力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欠薪逃匿黑名单库
  在全市建立欠薪逃匿网上黑名单库,确属恶意“欠薪”网上“黑名单”者,将不得重新注册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恶意欠薪,三年内在全省不得开办任何企业。

 
商报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王艳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