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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价值20万余元的房屋引发两个诉讼多次强制执行


2015-01-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1-29 第 731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因一方不兑现承诺,导致案中曾经相爱的男女,矛盾不断升级。

  男女双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了案涉房屋,至感情破裂分手时,双方就该房屋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即房屋归属男方,但男方需支付女方补偿款,并约定付款期限、协助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因男方未按期支付补偿款,故女方提起诉讼,直至法院强制执行时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补偿款进行了约定,但男方再次未按期支付;又引发恢复执行……最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处理,男方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案件结案处理。但当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女方拒不配合,再次引发纠纷。
  案件回放
  男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
  女方起诉
  原告梁先生是澳门人。原告诉称,他与被告黎小姐分手后于2007年7月25日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 《协议书》,约定被告放弃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某小区某间房地产的一切权利,并至上述房产按揭期限届满时,协助原告到有关部门办理弃权手续;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0万元。2008年9月,被告因原告未按时支付前述补偿款,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双方于2009年5月26日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梁先生向被告支付52000元,双方就此了结前述案件纠纷。后因梁先生在支付50000元后未按期支付差额2000元,黎小姐申请恢复执行。后经法院执行部门调解,双方再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协议,即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再一次性支付20000元,就此了结全部纠纷。原告按约定将该款交至法院,至此,原告与被告的债务纠纷已结清。
  女方拒不配合房屋过户
  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2013年7月2日,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亦全部还清并已解除抵押登记,满足了协议书约定的办理弃权手续条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并于2013年12月9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被告仍拒不配合。鉴于女方不予理会,拖延时间,双方再一次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被告黎小姐以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款权利让度,抗拒协助义务的履行,显然于法无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仍拒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原告方先行违约亦存在过错,酌情予以减轻,酌定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0元。
  法官说法
  作出承诺就要遵守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黎小姐不愿意履行协助梁先生进行物权变动的义务。原本简单的一次情侣间的分手,所涉房屋价值亦不过20余万元,却引发两个诉讼、多次强制执行,耗时长达六年。期间的繁琐、反复、奔波、费用、闹心,可见一斑。因此,法官提醒市民:
  一是慎重处分自身权益,特别在关于支付能力、期限等方面,要正确评估自己的实力,一旦作出承诺就要严格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赔偿责任。案件中,男方称在双方分手时自身无经济实力,案涉房屋还要还贷款,承诺给女方补偿,只为了顺利分手,哪料支付能力有限,签订协议后无法履行。因此在第一次涉及诉讼时,男方败诉,并因此承担了较高额的违约责任。其后,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男方再一次轻言承诺,又未履行,将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即使支付了补偿款仍然得不到女方配合过户。
  二是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无论是权利的让度还是处分,并非儿戏可反悔。案件中,女方称男方多次承诺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要求按最初判决全额执行。确实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方拒不履行或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按原生效判决全额履行,但是女方在最后一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又一次与男方达成和解协议,男方最后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款,但女方在收到该赔偿款后又反悔。女方的反悔无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最终女方败诉,且产生了违约责任。
  
 
文/见习记者陈泳蓓 通讯员刘香霞 伍青花 漫画/蔡文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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