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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责任如何分担?


2014-07-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24 第 712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发布了银行卡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山涉及银行卡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今年1至7月,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795宗案件,相比去年同期的678件,同比增长了17%。银行卡刑事犯罪,主要分布在克隆卡案件及信用卡透支案件。尤其是克隆卡案件发生后,往往伴随的是民事索赔诉讼。在纷繁复杂的各种案件中,持卡人和银行的责任该如何分担?
  ■案例一:因克隆卡丢失存款,银行承担主要责任
  2012年11月28日,家住石岐区莲峰新村的周女士手机显示,她的银行账户被人提取现金共计11002元。当时,借记卡还安然存放周女士的家中。事发后,周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
  市第一法院认为,银行自称无责,就应当证明用户卡内资金被取走时,取款人出具了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密码。但是,涉案银行没有即时保全录像资料,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取款人取款时所用的卡是真卡,所以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法院一审依照公平原则,酌情确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用户承担30%的责任。涉案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被市中级法院驳回。
  ■案例二:储户曾将卡和密码交他人,后被盗刷需担责五成
  阳西人陈先生在港口打工,2010年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2011年9月,银行对借记卡进行升级,为陈先生换发了新卡。但在一个月后的某天深夜,其银行卡在异地ATM 机被人提取转账共计11.3万元。这起案件至今没能侦破。
  陈先生把银行告上法庭,索赔11.3万元。法院调取陈先生在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发现,陈先生曾把涉案银行卡的密码告诉公司的员工杨某并让他帮忙取款。根据涉案银行卡取款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取款男子拿的银行卡并不是陈先生手上的卡。
  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担五成责任。银行向中级法院上诉称,陈先生曾表示银行卡有外借及密码泄露的情况,银行方面没有过错,因此应由陈先生承担全部损失。
  市中级法院认为,银行有义务采用防伪技术使ATM 机、转账设备在使用中达到防伪性的要求。同时,陈先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因此陈先生也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官说法:银行卡频频盗刷,银行与用户责任应如何分配?
  同样是“克隆卡”案件,为何会有不同的判决出现?
  承办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克隆卡取走客户钱,根本原因是柜员机不能识别伪卡。因此,柜员机的交易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
  一般而言,法院认为只要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而且银行又不能证明密码是持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则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相应情况酌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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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存折和密码
  储户被判担全责
  去年1月8日中午,小榄的马婆婆如往常一样打算到银行存钱,却发现存折不见了。在办理挂失和查询手续后才发现账户余额只剩下100 多元,有3.6万元被他人在其他的柜台上取走。马婆婆对此毫不知情,她认为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婆婆把银行告上法庭,索赔3.6万元存款和利息。
  涉案银行则认为,根据银行储蓄业务制度,5 万元以上的存取款业务才需审核身份。而马婆婆的存折被取走3.6万元现金,银行不需审核取款人的身份,且银行已履行存折查验、密码审核等义务,支付存款的行为符合规章制度。因马婆婆没有妥善保管存折及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该损失应由她本人承担。
  法院一审驳回了马婆婆的索赔诉求。承办法官介绍说,马婆婆不但存折丢了,连同密码一起丢了。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规定,为取款人办理取款业务。因此银行不存在过错,对马婆婆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贺铁斌 金锋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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