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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出现离奇“事故”?


2014-07-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23 第 712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小区道路别墅门前,一辆轿车车尾被撞严重受损,但地面上却鲜有破碎残渣。这起离奇的意外发生在去年7月19日。车主宁先生向保险公司和派出所分别报案,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并非第一现场报案而拒绝赔偿。宁先生修好车后,带着发票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年2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记者昨日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驳回了宁先生索赔诉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情回顾:小区道路现离奇“交通事故”
  2013年7月19日9点11分,澳门人宁先生拨通保险公司电话,称停在路边轿车被人撞烂。保险公司派人现场勘察,发现轿车左后尾灯、左后尾盖、后杠受损严重,但现场地面没有破碎残渣。勘查人员以受损的严重性估计,碰撞速度至少达80公里/小时,如果车辆不动受碰撞,冲击力度应会使轮胎与地面摩擦留下痕迹。
  保险公司建议宁先生报警。宁先生的司机小邓于当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受理。第二天,保险公司勘查人员再次到事故现场的住户家了解情况,有住户19日上午7点多上班时并没看见门口停有车辆。保险公司认为,宁先生所报的事故非第一现场报案,拒绝理赔。宁先生修好车后,拿着3.2万元维修费的发票,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司机声明与警方回复南辕北辙
  今年2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纠纷。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显示,涉案车辆停放在一幢别墅门前,轿车的车尾严重损坏,现场留有极少量车灯碎片,但没有发现其他零件的碎片,也没有发现轮胎印或刹车痕迹。
  宁先生提供了小邓署名的出险经过声明。这份声明称,小邓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及简单取证,并做笔录,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证明。
  然而,法院向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南城派出所解到的情况却与小邓的声明有很大出入。派出所称,小邓是在当天报案,警方制作笔录,但由于当时不具备勘查条件,派出所没有勘查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等,该案目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院判决:车主作了不实陈述依法驳回诉求
  市第一法院经认为,这起事故从碰撞部位、受损程度判断,涉案轿车被同向行驶的车从左后方撞击致损,而且 “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很快。宁先生声称事故现场在小区道路旁,基于周围环境及居住因素考虑,小区内车辆的行驶速度一般不高。而且,事故现场仅有一丁点的车灯碎片,与车辆的受损程度极其不吻合。此外,如果车辆被撞击,不可能对紧挨右车门的花基、植物、住宅围墙不造成任何损坏,地面也不可能没有刹车痕迹。
  更重要的是,司机小邓对出险及报案经过的陈述与警方的复函所反映的情况有明显差异。法院一审认定宁先生向法院及保险公司作了不实陈述,宁先生所报称的事故现场并非第一事故现场。
  由于宁先生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等没有如实陈述,影响了保险公司查明及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这也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核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追偿权等权利,保险公司以此拒绝赔偿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法院驳回宁先生诉求后,他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保险关系应当体现双方最大诚信
  市第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朱慧珊解释说,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保险法为防止道德风险,要求保险关系的建立应当体现双方当事人最大的诚实信用。就投保人而言,其诚实信用的义务贯穿了自保险合同订立至理赔的各个阶段,其承担着投保时如实告知义务、保险风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协助保险人代位求偿的义务等。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朱婉芬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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