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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身份不能确定法院发“照片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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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2-27 第 692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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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刑一初字第908号判决书,是一起被告人在东升镇盗窃通电使用中的电线的普通案例。和其他判决书不同的是,该份判决书上被告人情况一栏没有姓名、年龄、籍贯等身份信息,但贴出了被告人的照片。原来,该被告人无身份证,自报的信息也与出生地不符,属于"无名氏"。不过,这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12月25日,该"无名氏"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获刑三年。 【案情回顾】盗窃电缆被抓现行,小偷身份成疑 今年1月28日凌晨2时许,东升镇新胜村直三经济合作社超源针织厂旁出现一鬼鬼祟祟的身影。一名男子用自制竹梯搭在厂旁阴暗处,用电工钳盗剪该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一段电线。 该男子作案过程中,巡逻人员经过该路段。闪烁的警灯让小偷慌了手脚,他丢弃了剪下来的电线往前逃跑。巡逻队员紧追不舍,后在东升社区四队篮球场附近路段将该男子抓获,当场从男子身上缴获电工钳1把等物。 破案后,缴回的电线已发还新胜村直三经济合作社。据了解,该男子盗剪电线后,造成附近用户不能正常用电,而且带电线头坠落地面易给路人造成触电危险。该男子自称叫宋某勇,但无法提供身份证件。 【判决结果】“无名氏”破坏电力设备获刑三年 “宋某勇”称,他是四川阆中人,1962年出生,在中山打散工。案发前,他住在东升一出租屋,没找到工作,因没钱用而产生偷剪电线卖钱的念头。在侦办该案过程中,警方发函到他自报的户籍地核实照片及家庭等信息,但当地称情况不符。 今年1月28日,该男子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逮捕。9月及12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无名氏”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12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名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身份信息不明,不影响定罪量刑 据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艺明介绍,以往案例中,个别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身份信息,妄图以身份不明逃避法律制裁,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法院依法对“无名氏”被告人定罪量刑,符合不枉不纵的法律原则。 在法律面前,名字只是一个符号,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依法进行审理,在被告人身份信息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一样可以根据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照样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同时,这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一些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为被告人身份问题无限期拖延,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吴艺明法官表示,这份判决书中虽然被告人情况一栏没有姓名、年龄、籍贯等身份信息,但附有被告人近期一寸黑白照片,这样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还是入狱改造,都可以对号入座,便于有关部门查明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如果被告人再次进行违法犯罪,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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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司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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