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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亲情一朝断


2013-03-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3-27 第 6645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养父 养子长大成人后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 自己14岁就被养父母赶出家门,视二老为亲生父母,希望能赡养他们终老
  法院 双方关系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核心提示
  在小榄镇,一对年近八旬的夫妇将自己的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麦伟江说,养子麦小刚长大成人后就搬出他们家再也没回来,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麦小刚则称,自己14岁就被养父母赶出家门,曾多次上门探望但遭闭门羹。他视二老为亲生父母,希望能赡养他们终老。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结果如何?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公布了最终审判结果,双方收养关系被判解除。
  ■麦家的第七个孩子
  现年80岁的麦伟江和妻子冯丽红家住小榄镇,先后生育了6个女儿。他在40岁那年收养了一名6岁男孩,取名麦小刚。麦伟江说,夫妇俩把养子抚养成人,但麦小刚在17岁那年便离开家,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对二老履行过抚养照顾义务。麦伟江夫妇认为,双方已没有了父母子女关系的感情基础,收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于是在早年间向村委会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多年过去,麦伟江发现解除收养关系的资料找不到了,于是又在2012年9月,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庭开庭期间,麦伟江夫妇和委托代理人都到场,但被告席上空无一人,麦小刚没有到庭应诉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麦家夫妇俩将麦小刚抚养成人,麦小刚理应尽赡养义务,双方感情破裂,麦小刚也没有挽救这一段亲情。麦伟江夫妇陈述的事实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结合《收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谁伤了谁的心?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麦小刚很快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维持双方收养关系。今年1月30日上午,麦伟江夫妇和麦小刚一同坐在了市中级法院第九法庭。麦小刚解释说,一审前收到判决书时他正在外地工作,手机不通,传票是家人代为签收的,所以没能到庭参加诉讼。
  麦小刚说,麦伟江夫妇自收养他那天起就没有尽到父母亲的责任,麦小刚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麦伟江夫妇就把他赶出家门。“当时我仅14岁,虽然多次上门求情,但他们拒不接纳。”麦小刚说,他后来通过自己奋斗,用有限的积蓄成家立业。为了不影响下一代的成长生活,他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双方的收养关系。
  麦伟江当庭拒绝:“我在2002年和2003年先后三次患病住院,他一次都没看过,电话也从未打过。他要求恢复关系,是看我们年纪老了,想继承遗产!”
  “我不是为了遗产的继承提起上诉的。我多次回去找他们,但他们不让我进去。我也有给过他赡养费,但他说他有六个女儿,所以不要我的。我也有买东西,但他都不要我的。”麦小刚说,虽然养父母待他不好,但他一直把他们当亲生父母看待。
  麦伟江则表示:“我觉得没有恢复收养关系的必要,我们年事已高,周身病痛,日子过一天是一天。我的目的是不想给后辈添麻烦,解决这个事情双方以后都没有负担了。”
  ■法院: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无论谁是谁非,这一场纠纷中可以看到的是养父母和养子之间已经有一座不可逾越的鸿沟。法院认为,虽然麦伟江夫妇和麦小刚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但在麦小刚成年后,双方便没有再共同生活,麦小刚没有对养父母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且十余年间双方不相往来。
  在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后,麦小刚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挽救双方之间的感情,也没有跟麦伟江夫妇有过联系。法院认为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难以维持。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链接
  据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自2011 年以来,法院审结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共有14起。这些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基本上是养父母将养子女抚养成人后,由于养子女不尽义务,不赡养养父母,特别是婚后养子女的所作所为令养父母伤心,甚至觉得心灰意冷,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防止以后出现财产纠纷,只好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注:本案涉及人员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李志金 朱滔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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