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八旬老母状告五旬儿子


2012-11-21 来源:中山商报 2012-11-21 第 2635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81岁老妇为了保卫祖屋,不惜将55岁的二儿子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二法院调解了此案。法院认为,房子不只是人们生活的空间,更承载了居住者的情感。老人对于居住祖屋的感情,应该得到尊重。
  老妇:儿子偷将屋地办证至自己名下
  本案原告容婆婆生于1931年,已有81岁。被告人是她55岁的二儿子。
  容婆婆认为,1994年之前,自己与其丈夫、儿女均居住在该祖屋内。当地的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也显示,该房屋属容婆婆与其丈夫所有。
  然而,1996年该屋初次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人成了容婆婆的二儿子。案件的焦点是,除非二儿子能提交证据,证明容婆婆及其丈夫曾明确同意将土地归属至自己名下,否则其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没有依据。
  容婆婆指出,丈夫去世后,二儿子背着自己,擅自将祖屋办证到其个人名下并企图转卖。为此,容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她对房屋享有11/18(合61.1%)的份额,并将该份额土地过户到自己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祖屋的用地面积为109.6平方米。他在父亲去世前征得其同意,才办证到自己名下。该屋属危房,将来被拆除也是情理之中。
  争议:是否存在分家行为
  二儿子也提供了当地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反映,除上述祖屋外,容婆婆及其丈夫还拥有多处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在初次登记时,分别办理到二儿子以外的其他几名兄弟名下。被告认为,这间接印证了容婆婆一家人曾进行分家,将涉案土地分配给自己。
  被告还强调,该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已超过15年,母亲一直未提出异议。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效力,自己是该祖屋的权利人。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容婆婆的其他子女也参加了诉讼。众人站在母亲一方,纷纷指责二儿子未孝敬母亲;未经父母同意,偷偷把土地办证到自己名下。
  该案的承办法官杨靖华意识到,一边是案情,另一边是亲情的疏离和割裂,简单下判并不能解决纷争,也不能弥合这对母子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法官对双方大讲亲情,通过多番沟通,促成调解:“容婆婆和其他子女同意保持现状,由二儿子继续使用涉案房地产。二儿子保证在有生之年不出售、赠与该房地产,否则需向母亲赔偿30万元。如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二儿子可以拆除和重建。”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李文琦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