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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货跌伤商户担责三成


2012-09-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9-13 第 645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廉江籍顾客李某去小榄一商户处购买机械产品,不慎从该商铺二楼吊口处掉下导致受伤,李某起诉要求该商户承担3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艾某承担30% 赔偿责任,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复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2948.86元。
  ■原告:买东西从二楼跌下
  李某诉称,2011年1月15日下午,他在艾某经营的中山市小榄镇某五金工具商行购买机械产品时,因商行二楼楼板不实自己连人带货掉下一楼受伤。
  李某当即被送到中山市小榄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寰椎前弓骨折伴寰枢关节脱位,多发胸椎骨折,脑外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住院治疗45天,李某共花费医疗费28920.05元。出院时医嘱:休息半年,住院期间陪护1人。李某出院后,到医院复查,花费复查医疗费3633.05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根据对原告伤情的检查,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但由于原告没钱,被告艾某除在原告李某抢救时支付5910.1元医疗费外拒付剩余医疗费,手术一直拖着未做。
  2012年1月13日,李某伤情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而李某受伤前从事工程建筑承包工作,近三年年平均收入为142212.6元;李某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原告李某抚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金戒指等共计352247.63元。
  ■商户:已提醒原告不要上二楼
  被告艾某辩称:李某进入五金商行,商铺员工已经尽过安全提醒警示告知义务。由于商铺有夹层,商铺员工已告知原告在一楼等待不要上二楼,原告没有听从员工的警示及劝诫私自上楼,二楼有个吊口,通过滑轮输送货物到一楼,在一楼有小心落物的警示牌,五金城统一配备的,从一楼上二楼的楼梯口也有相应警示标志:1、严禁吸烟;2、非工作人员不准内进;3、五金城统一设置的“注意阁楼,减轻负载,防止崩塌,后果自负”等。在二楼吊口处也有黄色标志,吊口非常明显,原告作为成年人,上去就可以看到该吊口,其称因商行二楼楼板不实致其连人带货掉下一楼与事实不符,二楼开业后没有出现过楼板崩塌的情况,其是从吊口处掉下去,还没有拿货时已掉下去。
  陈某是艾某经营商铺的员工,他出庭作证证实:2011年1月15日中午吃饭时,该商行全部员工正在吃中午饭,李某进入商行问有无滚桶,其回答有,并起来接待李某华。商行规定顾客只能在店铺一楼办公台处等候,禁止顾客上楼上夹层,故其叫李在楼下等,并且特别告诫他不要到楼上去,然后其直接上楼取货,在取货过程中,突然听到其他员工的叫声,才知道李某从吊口处掉下来。陈某确认其上二楼时没有提醒其他同事告知李某华不要上二楼,也不清楚商行其他员工有无阻止李某华上二楼。他同时确认滚桶在夹层里面,取货时无需经过吊口。
  ■法院: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艾某提供的照片和证人证言虽证实其在楼梯口设置了相关警示标志,其员工也告诫过李不要上二楼,但该证人确认其上二楼时没有提醒其他同事告知李不要上二楼,也不清楚商行其他员工有无阻止原告上二楼,艾某作为商行的经营者,其明知二楼可经楼梯上去,而二楼又有一个吊口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其虽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危险,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其所采取的措施并不能足以有效防止本案危险的发生,故法院认为艾某作为经营者并无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注意到上述安全提示,并尽到特别注意和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但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艾某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由艾某承担30%的责任,由李某承担70%的责任。
 
本报记者陈健儿通讯员李世寅 胡圣开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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