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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受贿90万


2012-06-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6-19 第 636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昨日,中山市港口镇胜隆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黄金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案公开宣判。这位曾带领社区居民脱贫致富的“民生书记”受贿9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金荣在担任港口镇胜隆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集体土地转让、置换方面为中山市港口镇翔实土石方工程部经理吴金有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款共90万元。
  2006年11月,被告人黄金荣利用其任中山市港口镇胜隆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将胜隆社区花蓢滘高围的原新隆果围内89.6976亩农用地违规出让给吴金有,后收受吴金有人民币40万元。而这个土地出让,是黄金荣主持召开胜隆社区“两委会”、“两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转让胜隆社区花蓢滘高围的原新隆果围内89.6976亩农业地时作出的决定。
  2009年初,吴金有认为之前拿到手集体用地位置不好,又找黄金荣帮忙将该地与胜隆社区新胜三组“长间”内相同面积的土地进行互换,承诺会给好处费。
  2009年2月,被告人黄金荣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未经胜隆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擅自以胜隆经济联合社名义与吴金有签订协议,将胜隆社区新胜三组 “长间”内一块即将被征用的89.6976亩集体土地与吴金有购买的上述原新隆果围土地进行调换,后收受吴金有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
  经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法院审理时认为,对于被告人黄金荣辩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提出第二宗事实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被告人黄金荣管理的 “长间”土地在2009年2月是否处于政府征用状态,是决定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因素。征地原始材料及被征地方代表胜隆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方代表中山市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长间”土地于2009年7月才开始被征用,2009年2月尚未启动征用程序。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金荣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周祖龙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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