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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典当还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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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2-22 第 6184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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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典当具有融通资金灵活、便捷、方便民众生活的功能特点。临近年末,银行惯性信贷收紧,给不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融资带来巨大的压力,对此,不少急等用钱的中小企业主纷纷把目光转向了典当行。典当行因为有“小额、短期、安全、便捷”的特点,能满足短期融资需求,故而深受中小企业青睐,但这个越来越红火的行业确实需要更加规范的经营,才能走得长远。 释义: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案例1 ■典当行: 当主做典后不见踪影 2008年10月8日,欧某富将KT-7008自动平网印花机1台、奔驰轿车典当给中山市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典当金额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典当协议,协议中称,“乙方在未清还典当金给甲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卖或搬迁典当设备和小轿车。”协议书落款处,甲方有典当行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有欧某富签名和其所在单位汇纺公司加盖的公章。 同日,典当行开具了当票1份,载明了典当金额、综合费用、月费率4.5%,典当期限由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8年11月8日止。欧某富在“当户签章”一栏签名确认。手续办完后,典当行法定代表人随即通过银行向欧某富转账支付了476500元(预先扣除了利息),但欧某富未将上述当物交付给典当行。2009年8月8日,典当行和欧某富签署《续当凭证》1份,约定续当期限由2009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8日。 协议签订后,欧某富逾期未偿还当金。由于无法与欧某富取得联系,中山市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遂请求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民事诉讼办理该印花机、奔驰轿车拍卖,所得拍卖金来偿还典当金50万元和综合管理费12750元。 ■公司: 否认曾签订典当合同 签订合同的欧某富不见踪影,典当行只好将欧某富及其所在单位汇纺公司告上法庭。汇纺公司对此很不服气,表示他们对于与原告签订典当协议和质押协议的事情毫不知晓。他们称,当票的当事人是典当行和欧某富,汇纺公司既不是当票的当事人,也未在当票上签名或盖章。原告是与欧某富签订的当票,而欧某富在2008年8月就已经离开了汇纺公司。欧某富既不是汇纺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富的典当行为不应该对汇纺公司产生效力。 然而根据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的结果显示,原告提交的 《典当某机械有限公司印花机、奔驰轿车协议书》落款乙方处“汇纺公司”公章印文和《典当抵押合同》5 页右边骑缝处“汇纺公司”公章印文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档的被告汇纺公司2007 年度和2008 年度的 《工商企业年检档案》上被告汇纺公司的公章印文为同一印章盖印,也就是说,典当合同上的印章确实是汇纺公司的。 ■法院: 形为典当实为一般借贷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载明协议双方为原告和被告汇纺公司,被告汇纺公司和被告欧某富均在该协议书上签章,协议约定由原告开出当票,而该当票上载明当户为被告欧某富,则应认定涉案典当的当户为被告汇纺公司和被告欧某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署协议书和当票,原告支付当金后,被告并未将当物交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原告对上述当物并不享有质权。因此,上述情形并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名为典当,实为一般的民间借贷。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汇纺公司和被告欧某富共同向原告中山市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76500元并支付利息12750元,合共489250元。判决后,被告汇纺公司提起上诉。 ◆案例2 典当行欠费成被告 2010年3月24日,原告中山市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某胜签订1份当票,约定被告以自有的粤T 牌号小汽车为质押物向原告借取当金4万元,期限自2010年3月24日至同年4月24日,利息及综合费率合计为每月4.5%。签订当票后,被告将上述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同时收取了当月利息及综合费1800元。典当期限届满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至实际清偿当金之日,被告以汇款方式逐月支付利息至2011年5月24日。 此后,被告没有再支付相应利息及综合管理费,也没有向原告清偿所欠当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1年12月31 日前偿还当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 (以实欠当金数额按每月4.5%自2011年5月25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原告将粤T 牌号小汽车返还给被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粤T 牌号小汽车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分析 典当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来,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典当纠纷案件。据该院民二庭法官陈登烽介绍,典当纠纷案件一般存在以下特点: ★典当物品多为汽车、房地产、少数物品为机械设备; ★典当金额多为10 万元以下,最大金额为50 万元; ★调解撤诉比率与缺席判决比率都较高; ★典当期限一般为1 个月至4个月内,期限较短; ★典当行收取的利息及综合费比率较高,多为月利率及综合费在3%至3.2%之间; ★出典人因典当期限届满而拖欠本金及利息、综合费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部分典当纠纷还有就典当手续是否规范、典当物品是否办理抵押、质押手续,签名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高额利息问题而引发。 ◆建议对策 加强对典当行业引导和管理 为规范典当行业,减少因违规经营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一方面由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引导和管理,另一方面对违规经营行为要给予应有的惩罚,特别要加重对非法揽储融资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此外,加强对典当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使其在行业自律、行业宣传、信息互通、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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