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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了,施障眼法“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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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来源:中山商报 2011-11-30 第 2283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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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清算程序将员工工资作为第一序位的支付对象。有的破产老板试图钻此空子,利用虚假的劳动合同谋取非法利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16人诉用人单位的案件就出现此种情况。在查明事实后,市中院依法驳回一宗起诉,其余15个原告遂自动撤诉。 ■案情回放16名员工把清算管理人告上法院 中山市时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南头镇一家生产、销售电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冼爱英。2008年4月,时耐公司停产,并于2008年11月停止运作,遣散了所有员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今年上半年,原告吴宝珊等16人将时耐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中山市成诺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参与时耐公司破产的债权分配。他们提出,自己是时耐公司的留守员工,即使在时耐公司已被停产查封之后,公司仍要求他们留守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但是,时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他们的工资。时耐公司的资产于2009年6月8日被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强制拍卖成功,时耐公司老板冼爱英同意支付拖欠包括16名原告在内的职工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工资,其中,吴宝珊起诉的应得工资额为43693.35元。 在办理此案中,承办法官注意到:时耐公司老板冼爱英于2011年6月7日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另外一宗案件的一份《询问笔录》中承认,时耐公司停止运作被司法查封后,她找了数十名工人(包括本案原告吴宝珊等16人)到南头镇东福园市场二楼进行贴牌生产,并由时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王丽红代表自己与该数十名工人分别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上所盖的章就是时耐公司的。 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宝珊向法院提交了这两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补助生活费180元。 破产后签的合同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劳仲案字[2009]249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吴宝珊等16人于2008年11月已经和时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吴宝珊主张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与时耐电器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冼爱英的询问笔录证明,吴宝珊等人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实际是由冼爱英个人雇佣进行贴牌生产,不再是为时耐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即使吴宝珊确实有尚未收取的工资报酬,也应当向实际用工人冼爱英追索。 冼爱英的询问笔录同时也证明,吴宝珊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时耐公司停止运作后,由王丽红代表冼爱英与吴宝珊等人签订的,因此,即使该《劳动合同》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吴宝珊与时耐电器公司在2008年11月以后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吴宝珊请求成诺会计事务所支付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的工资报酬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其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在吴宝珊的诉求被驳回后,经中级法院法官耐心地做说服教育和法律释明工作,其他15名员工主动撤回了各自的起诉。 ■法官说法原告诉求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 李勇源(本案审判长、市中院民事审判六庭(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本案中,进入破产程序的时耐公司债务总额接近4亿元,但其资产经司法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债务的仅有4000万元左右。显然,破产后的时耐公司无力全额偿还所欠债务。如果吴宝珊等人的诉求成立,他们就有权优先参与时耐公司破产后财产的分配。 经审理查明,吴宝珊等16人与时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冼爱英开办的另一家企业存在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冼爱英让这部分员工从时耐的破产财产中分配工资,势必通过减少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方式,降低她自己另一家公司的用工成本。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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