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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宅基地引发叔侄对簿公堂


2011-11-29 来源:中山商报 2011-11-29 第 228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多年前,吕娟(化名)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一块近百平方米的宅基地“卖”给了叔叔吕勇(化名)。双方约定将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将由吕娟名下过户给吕勇。而吕勇在这块宅基地上建好房子后,将让出一层给吕娟一家居住,但后来吕勇没有兑现承诺,双方因此亲人变仇人。去年年底,吕娟一纸诉状将吕勇告上法庭。近日,经过法院十多次调解,两人最终达成和解。
  ■案件回放8万元“转让”宅基地
  吕勇与吕娟是叔侄女关系,都是东凤镇某社区村民,两人名下各有一块宅基地。2005年12月8日,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 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吕娟将一块面积为98.87平方米的宅基地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勇。协议还约定,这块宅基地上的房屋报建、建房、办证、缴纳税款等均以吕娟的名义进行,而且一切费用都由吕勇负责,所建房屋属吕勇所有。此外,如果将来政策允许,吕娟必须配合吕勇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更名、过户至吕勇名下。
  随后,吕勇在这块宅基地上建了一栋房子,使用面积约为330平方米,并把一楼出租给他人开药店,每月收取相应的租金。而在庭审上,吕娟说,在转让前,吕勇曾经承诺要在该宅基地建好的房屋中给一层给吕娟一家居住。但后来,吕勇却对吕娟说根本没有这回事。而吕娟一家也因此没了安身之处。无奈之下,吕娟一家只好在争议的宅基地后临时搭建了一间小房屋住了下来。
  据了解,吕娟和吕勇两人曾多次协商,社区居委会也曾参与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双方关系越来越僵。为了不让吕勇使用宅基地,吕娟还多次断掉吕勇家里的水电。 2010年12月23日,吕娟将吕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 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确认原告吕娟仍是该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且要求被告吕勇立即搬出该房屋。
  ■争议焦点双方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出现过原告吕娟变更诉求,被告吕勇提起反诉的情况。在前后四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始终是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在庭审上,原告吕娟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她还未取得该土地使用证,且按相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原被告无权私下进行转让。而被告吕勇则认为,协议里已约定,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吕娟应协助吕勇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过户到被告名下。现原告吕娟单方违约,若要拿回该宅基地,必须赔偿该宅基地上的建筑房屋费用及转让费增值部分,合计82.6万余元。
  后经法院十多次调解,双方均作了相应让步,同意涉案宅基地归原告吕娟所有;同时为补偿被告吕勇已支付的土地使用转让款以及建筑费用,吕勇无偿使用上述房地产十年。
  ■法官说法转让宅基地须经村委会同意
  郭宁 (该案承办法官):双方签订的协议有一定瑕疵,虽然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禁止转让宅基地,但仍不能违背“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被转让的人原先不能拥有宅基地。在具体操作上,也仍有许多限制条件,如原则上只允许土地在同一村里流转,而且转让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就本案来说,宅基地以及新建的房屋均登记在吕娟名下。因此,即使买卖协议有效,如果没有吕娟及社区的配合,吕勇也没有办法完成过户手续。
  另一方面,这块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由吕勇出钱建的,已使用多年,若要求吕勇立即返还该宅基地恐怕很困难,也不太近情理。如果采取评估方式,费用较高且程序繁琐,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划算的。
 
记者 江卓文 通讯员 邝羽 陈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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