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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对簿公堂演绎“鸠鹊争巢”


2011-11-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1-29 第 616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为了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叔与侄女争闹了多年。近日,在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郭宁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两家人握手言和,最终息诉罢访。
  ■80000元转让宅基地侄女竟无处安身
  吕勇(化名)与吕娟(化名)同系东凤镇某社区村民,两人系叔侄女关系。两人名下各有一块宅基地。
  2005年12月8日,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吕娟将坐落该社区内的宅基地以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吕勇。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报建、建房、办证、缴纳税款等均以吕娟名义进行,一切费用由吕勇负责,所建房屋属吕勇所有,且如果将来政策允许,吕娟须配合吕勇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更名、过户至吕勇名下。
  随后,吕勇按照协议在宅基地上建成了一幢使用面积为330平方米的楼房,并把一楼出租给他人开药店,每月收取相应的租金。吕娟称,转让前,吕勇承诺要在该宅基地建好的房屋中给一层给吕娟一家居住,后来却称没有此事。吕娟一家无奈之下只好在争议的宅基地后侵占村集体一小块土地违法搭建了一间小房屋容身。
  ■叔与侄女对簿公堂
  数年来,吕娟多次与吕勇进行协商,在社区参与调解下均无果。为阻止吕勇继续使用宅基地,吕娟想方设法让吕勇家里时常出现断水断电的情况,叔侄女关系闹得很僵。去年12月23日,吕娟将吕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确认吕娟仍是该宅基地所有权人,且要求吕勇立即搬出该房屋。
  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叔侄女先后经历四次庭审,双方对该宅基地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展开激烈争辩。原告认为《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在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原告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证,且按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无权私下进行转让。被告则认为,原告吕娟单方违约,若要拿回该宅基地,必须赔偿该宅基地上的建筑房屋费用及转让费增值部分,合计826540元。
  ■法官十余次调解促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郭宁主动深入当事人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意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争议根源,然后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经过十几次背对背地调解,双方矛盾有了缓和。郭法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双方均作了相应的让步,同意涉案宅基地归原告吕娟所有;同时为补偿被告已支付的土地使用转让款以及建筑费用,被告无偿使用上述房地产十年。 
 
通讯员 邝羽 陈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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