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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鸡蛋”如何“碰石头”?


2011-09-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9-21 第 6092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因为一份证明,市民古先生将市城乡规划局告上法庭;因为无法办理入户,一岁零八天的小男婴将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告上法庭;因为未被批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六旬老翁将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人们常用“鸡蛋碰石头”来形容。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行政诉讼日渐增多,面对“石头”,“鸡蛋” 从“不敢”到“敢”,从“不会”到“会”,彰显的是社会法治的进步。今年截至目前,市第一法院行政庭已收案270多宗,而去年全年也才200多宗。“民告官”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认识、所接纳。
  2011年4月1日,市第一人民法院成为广东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减少了“民告官”案件的时间成本,更逐渐成为便民、高效、快速化解官民矛盾的新通道。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 《规定》) 正式施行,信息不公开成为“民告官”的新理由。

●3年共有22宗“信息不公开”案件
  古先生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虽收到复函,但因没有收到正式的“政府信息告知书”,遂将市城乡规划局告上法庭。古先生告的是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打官司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公布,他能胜诉吗?
  ■案件回顾:
  一份证明引发一场官司
  去年5月25日,古先生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获取“在板芙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4月2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需要哪些资料、该如何申请、办理的程序是什么”及“市规划局在2006年4月20日前制定的有关禁止任何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内单栋建筑所占土地分割到私人名下开发的政策、法规。”2010年6月12日,市城乡规划局以复函形式向古先生作出回复并出示了相关规定。
  尽管收到了复函,但古先生并不满意。他认为,市城乡规划局没有针对自己申请的内容进行答复,而且一直没有出具政府信息告知书。2010年7月13日,他将市城乡规划局告上法庭。
  经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古先生已于2010年6月12日在市城乡规划局处签收复函。规划局还将复函中提及的文件交给古某当场查阅。法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但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法官说法:
  依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 “民告官”的案件在人们印象中极少出现,但实际上中山自2009年以来已有22宗行政机关因“信息不公开”而被起诉的案件。
  市第一法院行政庭庭长魏芸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沿海地区并不新鲜。“实际上,在《规定》颁布以前,我们已按《规定》所要求的规范制度来办理案件。”
  《规定》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鉴于实践中公民权利处于弱势,《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政府部门的责任,条文规定:政府部门“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魏芸认为,这让民众告政府不公开信息有法可依,法院通过审判依法维护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民告官”,12天解决问题
  因为无法办理入户,一岁零八天的小男婴将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告上法庭;因为未被批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六旬老翁将民政局告上法庭……男婴能成功入户吗?老翁能享受到服务吗?
  ■案件回顾:
  一岁婴儿为户口六旬老翁为补贴
  今年8月18日,一岁零八天的小男婴小鸿 (化名)成为一名原告——其父母将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告上法庭。这可能是中山市第一法院最年轻的原告。
  去年8月26日,小鸿来到这个世界。其父管先生是随母入户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的,村里给予了分红。管先生想将小鸿入户乌石村并享有分红,但村小组认为,管先生不是本村村民,不应享有分红,小鸿就更不应再享有分红,因此,不同意小鸿入户。市公安局三乡分局未给小鸿办理入户登记事项。小鸿的父母遂将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不得以不给予分红为由不给小鸿办理入户登记。分红的问题应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市公安局三乡分局积极协调村委会做工作,及时给原告办理了入户登记,原告亦自愿主动撤诉。这一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前后仅仅花了12天。
  而六旬男子赖先生告民政局的案件同样采用了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
  2011年起,中山市分散供养的一批城镇 “三无”、农村 “五保”老人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补贴。赖先生向市民政局提出了申请。7月14日,市民政局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他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财政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次日,收到决定书的赖先生不服,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赖先生说,自己是退休职工、孤寡老人。生活条件比不上城镇 “三无”人员、农村 “五保户”,但却不能享受供养待遇及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补贴每月250元。
  法院认为,由于赖先生是非农业户籍,且有每月1864.23元的养老保险退休金生活来源,其条件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审核条件,他不是城镇 “三无”老年人,也不是农村 “五保”供养老年人,故其不应享受财政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市民政局的决定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协调撤诉不是 “和稀泥”
  市第一法院院长罗嘉浩告诉记者,从2011年4月 1 日截至2011年8月13日,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00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1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1%。审理期限缩短了,审判效率也上来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平均结案天数为26天。
  不过,实行简易程序之初,最受媒体关注的当庭宣判的案件只有一宗。罗嘉浩解释说,在试行过程中发现,法院能做到当庭宣判的案件很少。从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原告方受诉讼地位和心态等因素的影响,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较大,矛盾较难调和,当庭宣判不能很好地做到案结事了。此外,很多案件需庭审查明事实后做行政和解工作,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结案,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罗嘉浩认为,大部分起诉政府部门的民众都是希望解决具体的问题, 被错误处罚的撤回处罚,被错误登记的重新登记,一旦政府机关能够改变此前的行政行为,他们基本都愿意撤诉。行政诉讼协调撤诉并不是所谓的“和稀泥”,而是尽快解决当事人急需解决的问题。

●用人单位“民告官”为了拖时间?
  女工在工厂干活时绞伤手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认定期间,工厂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是,认定结果一出,工厂却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表示不服,称工人故意违反操作规定,属于自残行为。工厂为何前后不一?
  ■案件回顾:
  女工上班受伤工厂称其自残
  梁某是小榄镇某五金厂的一名员工。2010年11月,她被冲压机的皮带绞伤左手食指,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梁某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小榄镇某五金厂发出通知书,要求该厂就梁某受伤是否为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没有得到回复。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梁某及该五金厂经营者庞某进行调查,庞某对梁某是厂员工及在工作期间受伤事实无异议。
  2011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梁某的受伤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该五金厂。
  2011年7月7日,小榄镇某五金厂不服,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小榄镇某五金厂认为梁某左手食指受伤是其故意违反操作规定,属于自残行为,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是却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梁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第三人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维持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不应有拖延时间的倾向
  市第一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袁海峰说,在该案件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该五金厂在工伤认定阶段同意认定为工伤,诉讼中对证据也没有异议,最后陈述也认为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却仍然要打这场官司,而且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
  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件还有不少,另有一家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所受伤害并非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却决定提起诉讼,最后经法院协调,才主动撤诉。
  在“民告官”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让市人社局成为被告的原告都是大大小小发生过工伤事故的企业。
  据罗嘉浩介绍,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8月1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00件。在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69件案件中,除44件串案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余25件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人力社保类案件,且其中有23件为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部分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知悉简易程序的审限仅有45 天时,为了拖延时间都拒绝适用简易程序。
  罗嘉浩告诉记者,有的原告代理人甚至当庭承认打这场 “民告官”的官司只是为了拖延赔偿时间,或者希望通过协调来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法院释法说理,给各方当事人法律意见,争取让各方协调解决纠纷。

●历史遗漏问题致使败诉
  10年前邻居家的一次变更登记,让邓小姐的土地少了9.36平方米,于是,她将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她能要回失去的9.36平方米土地吗?
  ■案情回顾:
  核发土地证未进行地籍调查
  2009年10月,邓小姐申请将自己位于港口镇某小区南一巷14号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发现原来集体土地证上宽度为10.5米的土地无端端少了0.52米,意味着土地面积少了9.36 平方米。这失去的近10平方米土地到哪里去了?
  这事情,还得追溯到十年前。
  1998年,市国土资源局将港口镇某小区南一巷相邻的13号和14号两块同样大小的土地登记在杨某和邓某名下,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11月10日,梁某受赠取得杨某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申请变更了13号登记和土地性质。就是这次变更,让邓小姐少了那9.36平方米的土地。经西街村委会予以审核、复查,发现梁某土地证载明的用地范围占用了原告邓某的土地用地范围。
  既然是邻居给占去了,那将土地要回来不就得了?可是不行。测绘工程公司称,有错误可以改正,但需要梁某及村委会的同意。而邓某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多次前往被告的港口分局要求解决问题,与梁某商量此事亦未果。
  2011年6月27日,邓小姐将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2月27日向梁某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重新出证;并要求国土局赔偿自己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
  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部门,负有土地登记法定职责,即依申请向第三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应依法进行地籍调查,涉及界址认定的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也就是说,梁某的土地界限,不能由他们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邻居邓某到现场共同指出界限方可。
  庭审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未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他们在向梁某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已进行全面的地籍调查 (包括土地相邻方指界等)。
  法院最终认定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应予撤销,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损害事实与被告作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历史遗留问题致使败诉
  对于 “民告官”案件中,人们往往认为,行政机关败诉的少之又少。袁海峰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败诉的确实较少,主要原因是中山的行政机关近年来由于依法行政,其具体行政行为已越来越规范,仅部分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仍存在瑕疵,若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必定依法纠正。市国土资源局被判败诉,主要是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或因过往操作不规范而引起。随着依法行政的开展,近年市国土资源局的登记行为中,并未发现存在此类问题。
 
□本报记者/吴娟通讯员周祖龙伍青花谭俏芬 漫画/解元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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