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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月饼盒加工货款被告上法庭


2011-09-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9-02 第 6073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中秋节前月饼是销售旺季,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拖欠月饼盒货款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665419.99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谭某对中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拖欠月饼盒货款被告上法庭
  原告深圳市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称,己方从2007年年初开始为被告某食品公司制作月饼盒,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合同的要求完成产品的制作并交付给被告某食品公司,但被告某食品公司却不能按约支付货款,只是支付一小部分货款。截止起诉前,被告拖欠原告2007年、2008年的货款共计达66542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某食品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谭某系被告某食品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其对被告某食品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揽加工费66542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但被告某食品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不予认可。被告谭某也辩称,其本人为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食品公司系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拖欠货款及利息须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某食品公司委托原告生产加工月饼盒,双方于2008年7月5日和2009年7月10日对2007年和2008年供货金额进行对账,被告尚欠货款金额合计为1297020.60元。对账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631600.61元,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5419.99元没有支付。
  此外,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5日签订设计印刷合同,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即预付50%预付款,即人民币17万元,余款待产品验收合格后付清给乙方 (原告),不付清货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被告)提货。而某食品公司系谭某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设计印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对2007年和2008年供货金额进行对账后,被告某食品公司未按对账金额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除对拖欠的加工货款665419.99元负有清偿义务外,亦应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双方合同约定待产品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货款,但至2009年7月10日双方对账后,被告某食品公司亦未付清全部货款,故原告诉请自2009年7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某食品公司系谭某一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谭某未向法院举证证实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谭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被告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李世寅 夏重彬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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