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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一年内被告两次


2011-07-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7-22 第 6031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中山某购物商场,商铺分若干档口分别出租,结果,商铺销售假冒“中华”铅笔商场成被告,销售假冒订书钉再成被告,为此,法官提醒,业主也要严把商品关,以免为在自己地盘上销售的“假货”屡上法庭。
  中山某购物商场是一家销售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百货、文化体育用品的综合性商场,其将商场分为若干档口,分别出租,商场对各租户的经营进行统一管理。2010年8月,单纯出租物业的这家购物商场成了被告,原告究竟是谁呢?
  原来,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某购物商场销售假冒其 “华表”图形商标、“中华”文字商标及“Chung Hwa”英文商标注册商标的铅笔,并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起初,该商场认为自身只是将档口出租,并未销售假铅笔,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而且,商场和租户也约定了销售假货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可是法院查明,相关发票、销售小票、银联签购单上面均显示是该商场而不是该商场所称的租户。
  法院认为,被告某购物广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该商场被判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1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5月,该商场再因销售假冒订书钉成被告。这次,告他们的是上海一文具公司。
  开庭时,商场带来了送货单、订货单和发货清单等,企图通过证明销售产品订书钉的来源,证明自己毫不知情,同样是受害者。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之前的经历后,查看了该商场带来的单据,指出其提供的单据只能证明商品的来源,并非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且正品和假货在进价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根据常理很难让人相信商场不知情。
  该商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表示愿意赔偿一笔钱,销毁剩余假货,和原告达成和解。最后原告考虑到赔偿也只是维权的一种手段,最终案件以和解撤诉得以完满解决。
 
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世寅 张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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