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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旬老太告侄儿“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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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5-11 第 5959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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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多岁的香港老太和侄子一同居住,将存折交给对方管理,一年后发现存折里少了20余万元港币。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委托保管存折的涉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是一位90多岁的香港老太太,一生未结婚,也无生育儿女。2007年因骨折在香港住院,2008年1月,老人的侄子阿永提出把她接到家中居住,老太便回到大陆,与侄子阿永、侄孙阿铨、侄孙媳妇卢某等共同在中山市一商品房内居住。由于老太年事已高,她就将自己的银行存折交给侄孙媳妇卢某保管,当时存折里有港币25万多元和人民币8000多元。 2009年6月,在卢某处住得不开心的老太搬到了另一个侄子阿德家居住。搬家后,老太多次向卢某索要自己的存折,卢某却不理不睬、百般拖延,在老太搬家5个月后才将存折还给了老太,此时存折里只剩下5万多元港币。 庭审中,卢某承认自己从老太的存折里支取了港币198000元和人民币8700元,他说这些款项用于给老太请保姆及购买滋补品,不应由其赔偿损失。但老太否认卢某为自己请过保姆,并表示没有吃过上述补品。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太将存折交给卢某委托其进行保管,卢某对此也予以确认,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但根据二者关系及行为分析,不是单纯保管的性质,老太一直以来独居生活,年迈时被侄子接到家中照顾,双方关系融洽,将存折交给卢某有允许其作日常生活开支使用的意思表示。卢某应在老太日常生活的合理支出范围内支配存折里的款项。由于取款数额巨大,远已超出正常生活开支,卢某应就支取存款的具体用途负举证责任。卢某需对正常生活费用外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还查明,被告每月为老太支付了保姆费2000元,法院遂酌情认定卢某为老太的生活支出港币 52000元,判定卢某向老太返还生活支出外的存款损失港币146000元和人民币8700元及利息。 本报记者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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