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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强奸女同事 如实供述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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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6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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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事胡某喝醉酒,男子陈某趁单独送她回宿舍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陈某虽未自首,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昨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因陈某坦白交代罪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在全国施行以来,中山市首例适用该条款判决的案件。 2010年9月1日凌晨零时许,陈某与胡某及其他两名同事在古镇镇某物业大楼六楼楼顶喝啤酒,后陈某见胡某圆喝醉酒,遂扶胡回宿舍,行至该大楼五楼某灯饰厂电梯口处时,陈某趁胡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胡某及其朋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11年5月5日,这起案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宣判,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妇女醉酒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通过,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条款。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杨志凌介绍,被告人陈某虽于案发后向胡某的朋友承认了强奸胡某圆的犯罪事实,但并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也不知道胡某圆报案,不能认定自首,但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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