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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溺亡,一生最大的痛


2011-04-21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4-21 第 2060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朱友志接受宣判完毕后走出法院,并向记者展示该份刑事判决书。

  去年9月,在三乡打工的男子朱友志以为5岁女儿朱蕊病亡将女儿投入水库。尸体被发现后,经法医鉴定,朱蕊死因符合溺水死亡。本报调查了解后发现,朱友志妻子早前离家出走,家中仍有小女儿和老母亲。小女儿身患地中海贫血,母亲体弱多病。朱友志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依法对其作出了 “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详见2010年12月22日A4-A5版《悲情父亲将病女放入水库溺亡》)
  朱友志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甩包袱”,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判决对他的家庭又将带来什么影响?昨日上午,中山市第一法院对朱友志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朱友志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10余分钟一直低头不语
  昨日上午8点半左右,身穿白色衬衫、浅黄色休闲裤,背着一个帆布挎包的朱友志提前来到中山市第一法院,见到记者时,朱友志还微笑着跟记者打招呼。然而,当走进第十三法庭时,他变得神色凝重,一直低头望着桌面。和上次庭审一样,朱友志当天仍是一个人来到法院。
  9时许,宣判正式开始。整个宣判过程差不多10多分钟,从开始到最后,朱友志一直低着头,甚至未向两侧张望。
  “好,谢谢!”宣判完毕,书记员向朱友志介绍如有异议可在限期内申诉,朱友志表示“无意见”。在宣判笔录上按了指模后,他还礼貌地向工作人员道谢。
  “就像刀架在你头上,肯定会害怕的。”走出法庭后,朱友志告诉记者,他在法庭上一直没敢抬头,当时感觉自己在发抖。
  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友志因疏忽大意误认为其女儿(被害人)朱蕊已经死亡,在此错误判断的前提下将女儿抛进水库,导致女儿朱蕊溺水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本案的证据,被告人朱友志一直供述其将女儿朱蕊抛入水库前认为朱蕊已经死亡,基于确有某些病人在病重之时的生命体征极其微弱较难辨别的情况,本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朱友志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友志作为其年幼病重女儿朱蕊的监护人,对朱蕊死亡的判断应极其小心谨慎,应当预见自己对朱蕊死亡的简单判断可能失误,且将朱蕊抛进水库的行为又会产生可能未死亡的朱蕊最终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朱友志仅自行进行简单检查之后就自认为朱蕊已经死亡并将女儿扔进水库,其疏忽大意的行为导致了女儿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获刑两年缓刑两年
  一边是致使女儿溺亡的事实,一边是家里唯一的支柱,法与情之间如何抉择?
  法院认为,鉴于被害人朱蕊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严重疾病,被告人朱友志为救治被害人已四处求医,在难以再继续担负巨额的医疗费用后才中止治疗,被告人朱友志已为救治被害人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且在案发前,被害人的疾病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可认定被告人朱友志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较轻”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朱友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朱友志的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朱友志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朱友志的犯罪行为,对其判处监禁刑无疑使其家庭遭受双重打击。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友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是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为了教育和挽救罪犯,警示世人。
 

 ■对话

  溺亡女儿是一生最大的痛
  宣判完毕后,朱友志步履沉重地走出法院。与刚刚进来相比,朱友志目光呆滞了许多,面对媒体的提问,朱友志反复强调:“我现在的心情说不出来。”
  记者(以下简称“记”):来之前做好心理准备了吗?
  朱友志(以下简称“朱”):我什么都没想,法院怎么判我都接受。只希望别让我进去,我想照顾妈妈和小孩。
  记: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朱:我现在不知道怎么说,来之前也没敢怎么想。
  记:走出法院后,感觉你的心情低落了很多。
  朱:我女儿(朱蕊)已经没了,这个小孩是我一生中最大的痛……就是给我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她了。
  记:你会再申诉吗?
  朱:不会。只要能让我照顾母亲和小孩就很好了。
  现在最希望老婆能回来
  记:上次庭审到现在,家里还好吧。
  朱:有很多好心人帮助我,比原来好多了,也不耽误孩子(朱玲)看病。法院没判之前,我差不多每天就睡3个小时左右。想起女儿,很不是滋味,就想抽烟(从兜里拿出一根香烟,慢慢点燃……)。
  记:今后有什么打算?
  朱:好好打工赚钱,给小女儿(朱玲)治病。
  记:你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朱:我最希望老婆能回来。
  记:你们离婚了吗?她为什么要离开?
  朱:没有。主要是感情问题,不知道为什么,我们现在一打电话就吵架。听说现在她在老家养病,希望她能回来,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家。
 ■回访

家里新添置了3种小家电
  4月19日,记者再次来到三乡镇朱友志的家中发现,这间不到1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电视机旁边新添置了一个电饭煲、一台饮水机和一台95升的冰箱。
  朱友志家二层双人床边的墙上,张贴着一张包裹单,上面记载的是爱心人士为他邮寄东西的地址。朱友志告诉记者,自从媒体关注后,不少好心人不断给朱玲的账号存款,还有好心人上门送来礼物和钱。朱友志指着朱玲床上的玩具告诉记者,都是好心人送的,一位热心读者还为朱玲送来了一台小酸奶机。
  朱友志告诉记者,被取保候审后,他到了一家公司做木工,到去年年底前已经赚到7000多元钱,能够赚钱维持家里生活,他踏实了很多。除了上班,朱友志会定期带朱玲到医院去做检查。之前朱玲的病情一直很稳定,不过前几天的检查显示朱玲部分数据不稳定,他近期将再带朱玲去进一步检查。
  当天,本报记者将读者捐献的部分善款亲手交到朱友志手中。
  记者了解到,目前,朱友志为朱玲开通的账号上,共收到65397元善款,目前余额46396元,支出19001元用于朱玲和朱友志母亲看病。朱友志向记者提供了一张母亲在市博爱医院手术的收费单,费用总计12312.26元 (不包括其在三乡医院就诊的费用)。
 ■链接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记者隋胜伟通讯员中法宣摄影余兆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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