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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我“山寨”我诉你假宣传


2011-04-15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4-15 第 593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稻珍鄉 ”后出现 “稻稻鄉 ”“稻稻香”,你告我是 “山寨”,我反告你造假!记者昨日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合并审理两案并判稻珍鄉甜品店的创办者梁小蝶和稻稻鄉 、稻稻香甜品店的创办者戚杨红互相赔偿。
  2003年,梁小蝶在石岐区开设了第一家稻珍鄉甜品店。第二年起,她开办的稻珍鄉连锁店均使用统一的店面外观装潢,并在宣传广告、纸碗杯、包装袋等物品上普遍使用“稻珍鄉图章”。第三年起,她陆续申请注册了“稻珍鄉图章”和“稻珍鄉 ”文字商标,还将其店面装饰风格进行著作权登记。目前,她在全国的加盟店已增至上百家。
  2008年,梁小蝶发现市内多了家名叫稻稻鄉的甜品店。同年7月,戚杨红登记成立了中山市石岐区张溪稻稻香甜品店,后来后又开分店,并申请注册“稻稻鄉图章”商标。梁小蝶认为戚杨红侵犯了“稻珍鄉 ”商标权,并将其告上市第一人民法院。
  梁小蝶称,“稻稻香”字号与“稻珍鄉 ”相似,店面装潢等也相似,“稻稻鄉图章”与“稻珍鄉图章”尤为相似,戚杨红以此来误导顾客,侵犯了“稻珍鄉 ”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梁小蝶要求戚杨红停止使用“稻稻香”字号、“稻稻鄉图章”等,并赔偿12万余元。
  戚杨红辩称“稻珍鄉 ”并不属于知名商品,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他还反诉“稻珍鄉 ”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比如,“稻珍鄉 ”自称“百年老字号”,“广东最有特色最受广东人欢迎的甜品”、“要想新鲜和健康,一定选择稻珍鄉 ”等宣传语也会误导消费者。他要求梁小蝶停止使用这些称号和宣传语,并赔偿 10万元。
  法院方将“稻稻鄉 ”文字与“稻珍鄉 ”文字比对,认定相关公众客观上会容易对两者发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戚杨红所经营的三家甜品店使用 “稻稻鄉 ”商标,侵犯了梁小蝶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稻稻香”字号与“稻珍鄉 ”差异较大,不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判决戚杨红停止使用含有“稻稻鄉 ”文字的招牌、店面装潢、宣传广告、商品包装等物品,赔偿约7万元。
  与此同时,法院还判决梁小蝶停止使用“百年老字号”等不实称号和虚假宣传语,并对利益受损的竞争对手戚杨红赔偿5000元。
 
记者吴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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