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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被判赔妻2万元


2009-03-11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3-11 第 5168 期 B3版   【收藏本文
  点评法官:谭淑佳
  简介:谭淑佳系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国家四级法官,大学本科,1990年8 月进入中山市人民法院工作,曾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

  本报讯 男子苏某与第三者同居,还将日夜为家操劳的妻子黄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记者昨日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准予与其妻黄某离婚,并赔偿黄某2万元。
  1993年,苏某与黄某经过5年的恋爱,终于正式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生下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苏某外出打工,黄某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2005年,苏某开始以工作忙等各种理由晚回家,甚至彻夜不归。黄某后经多方打探,才得知丈夫有了外遇,与第三者在我市租房同居。
  2008年2月,苏某将妻子告上法庭,坚持要求离婚。获悉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黄某有如五雷轰顶。
  法庭上,苏某最终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在外同居。黄某听后心酸不已,请求法院判决儿子由自己抚养,苏某支付抚养费,并赔偿自己2万元。
  法院依法准许离婚。由于苏某与第三者同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法院依法判决苏某赔偿妻子黄某2万元。

■法官点评

四类人离婚要赔偿

  根据 《婚姻家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因此,依照相关规定,判决有过错方的原告赔偿无过错的被告人民币2万元。
  谭淑佳
 
记者江泽丰通讯员柳凌刘彩虹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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