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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谅解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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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3-04 第 5161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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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有一起以地震灾区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撤诉,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原告,以特殊的方式表达了对地震灾区的一份支持。 记者了解到,2008年8月31日,原告杨先生驾车与驾驶摩托车载客的蔡小林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小林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逆向行驶,车载二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摩托车时乘客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小林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万多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该案后,收到被告蔡小林的来信。蔡小林在信中哭诉,由于家处地震重灾区的四川绵阳,家庭遭受了巨大损失,而自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花费了很多的医药费,甚至欠下外债6万余元。虽然明知责任在自己,但他已没有能力赔偿,请求得到原告杨先生的谅解。 2月26日,原告杨先生在得知蔡小林是灾区群众后,耐心地听取了承办法官的分析,最后写下了一份《谅解声明》,同意撤回对蔡小林的起诉,不向其追究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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