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天地 >> 调查报告 >> 正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网上拍卖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03-31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法院对执行案件标的物的拍卖处置大多是通过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来完成的,这种方式也暴露出,如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问题。此外,高额的佣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寻求一个更高效,更透明、更快捷的司法拍卖方式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需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013年12月底,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广东省首家试点网络司法拍卖,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网络司法拍卖运行一年来,报名参拍人数、围观人数、成交价、溢价率等方面的纪录不断刷新。试点经验表明,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相比,表现出公正透明、参与范围广,竞争充分、交易公平、节省佣金、提高效率等明显优势。主要特点:一是社会关注度较高;二是报名参拍人数多、溢价率高;三是不受地域限制;四是节省竞买成本;五是节约司法资源。2014年5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敢为天下先,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和完善,在全国法院首家开通了网络司法拍卖微信平台,借助新型媒体平台,进一步扩大信息发布范围,提高拍卖的影响力,为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树立司法权威,注入强大的动力。

推荐意见: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传统拍卖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成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拍卖工作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竞价充分,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网络拍卖必定是一个新鲜事物,为此,中山市的调研报告能够带着问题意识,全面分析全国法院拍卖操作的三大模式进行充分对比,阐述网络拍卖的独特魅力,并对网络拍卖的法律依据、制度建设、操作规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索出一条符合审判运行规律的操作规程,为确保这一新型工作机制的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供科学合理、运行畅通、便于操作的试验样本,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目前,我国法院对执行案件标的物的拍卖处置大多是通过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来完成的,为实现拍卖活动的公正性,这种委托拍卖方式从法院指定拍卖机构到摇号(珠)、电脑随机选择等办法来选定拍卖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拍卖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但是这种方式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此外,高额的佣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寻求一个更高效,更透明、更快捷的司法拍卖方式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需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013年12月底,我市第一人民法院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我市第一人民法院网拍工作情况

2013年12月23日,我市第一人民法院将第一批9宗拍品正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线运行,成为广东省首家实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

基本概况:自去年12月23日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线以来,截止今年12月15日,共将340宗拍品挂网,上拍次数共计615次(含拍品重新拍卖和降价拍卖);其中已走完全部拍卖、变卖程序共231宗,其中:成交185宗、流拍28宗;此外,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拍卖17宗;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而中止拍卖1宗。已成交的标的中,含车辆12宗、房产136宗、土地6宗、资产31宗。网拍成交率达86.85%,远高于去年的59.28%;拍品总成交溢价率为22.12%,而去年的委托拍卖相关数据为负数。网拍总成交额为159503928元,远超去年全年的拍卖金额总和。共计为当事人省下佣金7975196.4元(拍卖佣金依照成交额5%计算)。各项数据均较委托拍卖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拍品种类从最初的汽车、房产为主,已扩大至机器设备、土地、厂房、服饰、办公用品、观赏用石甚至商标、高尔夫球会籍等。

网络司法拍卖运行一年来,报名参拍人数、围观人数、成交价、溢价率等方面的纪录不断刷新。2014年5月,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首家开通了网络司法拍卖微信平台,借助新型媒体平台,进一步扩大信息发布范围,提高拍卖的影响力。

主要特点:一是社会关注度较高。2014年1月2日,市第一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本田雅阁轿车,围观人数高达97837人,为目前网拍围观人数最多的拍次。同日,拍卖的雷克萨斯轿车,围观人数也达93650人;二是报名参拍人数多、溢价率高。4月4日,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仁寿坊66号之一的铺位以7.6万元起拍,吸引了60人报名,竞价60次,最终以30万元成交,溢价达295%。创下报名参拍人数最多、溢价率最高记录;三是不受地域限制,竞价充分。今年4月18日,位于中山市西区富华道61号中南服饰广场10幢首层36卡的房地产,以13.5万元起拍,经过70次竞价,延时5次拍卖,最终以25.3万元成交,溢价87.41%。同日,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光明路38-42号4卡的房地产,以118万元起拍,经64次竞价,延时9次拍卖,最终以210万元成交,溢价77.97%。分别创下竞拍次数最多、延时次数最多的记录;四是节省竞买成本。今年3月28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城城北区的一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2070万元起拍,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卖。这是该院试行网拍以来标的最大的不动产拍卖。本案标的自3月5日发布公告以来,共有3家企业报名竞拍,9858人围观,最终经过2轮竞价以2080万元成交,因为网拍实行零佣金制,故为竞买人节省拍卖佣金104万元;五是节约司法资源。以前对土地等大标的异地资产拍卖,往往会委托外地法院拍卖,办理繁琐的委托手续,加大执行难度,延长执结时间。现在,办案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轻松地组织异地标的物的拍卖,提高了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优势明显:试点以前,普通民众参与第一法院司法拍卖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关注《中山日报》上的拍卖公告(对于价值巨大关注度高的标的或位于外地的标的也可能会视案件实际情况委托数家媒体发布公告);二是关注法院的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但是这些渠道传播力十分有限,相当一部分标的物在司法拍卖中的成交价远远低于市场价,首要原因便在于信息传播的受众面小。甚至有一股有针对性、分门别类的“拍卖专业户”(俗称二手佬)群体,通过围标、串标、“吃饼金”、利益共享等方式谋取私利,以无形的方式联合影响着拍卖价格。而网络媒体则是兼容了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传播手段,标的物信息可以立体、直观地展现在网民面前,不受地域限制、参与范围广、竞价充分、公开透明的优势一显无余。高度曝光度和参与度,使拍卖价格充分实现市场化,提升拍卖标的物的变现率和增值率,充分保护被执行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目前,尚未出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这一拍卖方式提出质疑。

网络拍卖与传统商业拍卖并无根本差别,只是将拍卖的空间延伸至网络,实际上是传统商业拍卖的翻版,适用《拍卖法》等相关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的《网络拍卖规则(试用版)》和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也为网络拍卖提供了行动指南。网络拍卖的蓬勃发展,为网络司法拍卖积累了实操经验,提供了借鉴蓝本。试点经验表明,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相比,表现出公正透明、参与范围广,竞争充分、交易公平、节省佣金、提高效率等明显优势。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由法院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2011年3月,中国拍卖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正式上线,其他诸如YAHOO奇摩拍卖、雅宝交易网等网络拍卖平台也均业绩可观。在形式及技术操作上,网络司法拍卖与通常意义的网络拍卖并无明显差别,两种拍卖中的网络服务商均充当互联网技术平台提供者的角色,参与竞拍者都是通过这一平台进行竞价。但在本质上,网络司法拍卖有别于普通的网络拍卖,这类拍卖的组织者与主导者都是法院,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其活动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

二、当前我国法院网拍的实践观察

“网络拍卖”亦称“网上拍卖”,是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一)重庆联交所模式。在重庆、南京等地,司法拍卖改变过去由拍卖机构单独进行的模式,将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涉讼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工作,如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和电子竞价系统、对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出具涉讼资产处置证明等。司法拍卖仍由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与联交所建立合作关系。这样,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产权交易中心这样一个第三方平台,在制度上割裂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腐败滋生。

(二)最高院资产网模式。201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完善重庆做法基础上组建的全国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开通。随着该诉讼资产网的改造升级,司法拍卖的所有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操作,竞买人可在互联网上进行自主登录报名、自助缴纳保证金、自由参与竞价、退还保证金等活动。据统计,截至2013年2月18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已累计发布拍卖公告35373条,挂牌金额1880.26亿元,累计发布工作公示13420条,全国法院上网率已超过70%。其中,有84家法院使用了“网上注册中介机构”功能,注册中介机构1660家;56家法院使用了“中介机构网上报名和网上摇号选择”功能,网上摇号选择中介机构552次。此后,陕西、山西、云南、湖南、福建、宁夏、长春等省市法院相继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司法拍卖网上竞价,内蒙古、深圳、辽宁、贵州等省市法院,也即将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司法拍卖网上竞价。

(三)浙江淘宝网模式。浙江法院在淘宝网进行的司法拍卖,虽然采取了网络拍卖的形式,但在此过程中,淘宝网仅作为技术支持,向法院提供互联网技术平台,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淘宝网不介入交易,也不收取任何佣金,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就其行为性质而言,并非法院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而是法院以“开网店”的方式在淘宝网的网络平台自行组织强制拍卖,淘宝网只扮演协助执行的角色。形象地说,就是法院在淘宝网免费提供的店面和柜台上出售涉案资产。实现了零佣金,减少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在浙江之后,2013年8月,云南玉溪中院成为“第二个吃螃蟹的人”,按照浙江法院与淘宝网的合作模式进驻,并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大力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几种模式比较。重庆、南京模式虽然实行电子竞价,但都是由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来完成的,中心只是分担了法院和拍卖机构的一小部分工作。并且重庆、南京的竞拍网络只针对特定人群,即对获得竞拍资格的人开放,整个竞拍过程还未完全实现互联网化。在重庆,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中心合作,由拍卖机构实施拍卖,产权交易中心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再按照65%和35%的比例分配佣金。在南京,司法拍卖的佣金根据参与机构的作用大小按比例分配。可见,重庆、南京在引入产权交易中心的同时,被执行人也要承受巨额的拍卖佣金,且拍卖竞价难以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实行电子竞价,虽然突破了局域网的限制,扩大了竞买的范围,但也是将司法拍卖委托给拍卖机构完成,被执行的企业要承担高额的佣金。

相比较而言,“淘宝模式”具有竞买范围广,竞价充分,零佣金优势,减少竞买人成本。因此,成为我市第一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选择模式。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依据

(一)合法性争议。网络交易,是近十年才新兴的市场方式,2012年之前制定和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网络市场尚未出现或其影响不足,法律对网络司法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法院不再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而是自行组织网络司法拍卖引起了合法性的争议。根据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及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自行拍卖涉讼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不够充分的。

(二)法律依据充分。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该条的规定删除了原来规定中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表述,明确了法院有拍卖的自主权,人民法院无论是通过传统方式还是通过网络方式组织拍卖均具有法律依据。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发展以便适应时代的发展,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这些争议与质疑的问题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司法拍卖已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网络信息化趋势。2012年2月8日,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这次会议把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最高院要求各地法院通过互联网、电子竞价拍卖、引入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同时竞价数据、竞价程度和竞价结果通过数据系统全程公开,以更好地接受监督,确保竞价公平、交易公正。这为法院拍卖实行电子竞价提供了政策和方向上的引导。浙江法院系统也是在此会召开之后,根据相关精神开始的“试水网拍。”此后,广东省高院出台粤高法[2012]444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上述会议的精神,并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关于评估拍卖等信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发布、建立统一交易平台等部署。虽未直接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举措,但亦确定了网络化、信息化环境下司法拍卖的大趋势。

(四)纯粹网拍得到肯定。2013年9月12日,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暨执行指挥中心试点推进会召开。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会议讲话中指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新契机……搭上网络信息技术这趟顺风车,许多长期无法解决的执行难题将迎刃而解……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财产变现。要坚持强制拍卖程序的独立性。强制拍卖与商业拍卖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强制拍卖本质上是一种执行行为……要侧重于从公法角度把握和处理拍卖程序中的问题,不应再强制拍卖中简单套用拍卖法的规定……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是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司法拍卖均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拍卖方式多为喊价拍卖。这种做法有好处,但也有很多问题。比如拍卖成本高、易发生暗箱操作、关联交易甚至黑社会控场等问题。而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这些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因此,今后有必要加大力度研究和推进网络拍卖,以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浙江法院尝试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自行拍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是继2013年浙江省院成为网拍“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后,最高院的第一次明确表态,说明最高院对浙江法院2年来的网络司法拍卖是认可和鼓励。有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全国各地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热情也迅速高涨,我市第一人民法院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开始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

四、网络拍卖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新生事物,网络司法拍卖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在试点阶段已得到初步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努力加以解决。(一)法律规范是否完善;(二)运行规则是否冲突;(三)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四)各地发展不平衡(程序问题、观念问题还是集团利益问题);(五)拍卖中对不动产、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主要集中在和交警、国土等方面:

1、车辆拍卖中的问题。一是车辆过户问题。在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时,交警部门要求外地买受人办理本地暂住证、提供原车辆的行驶证及相关证件、购买车辆保险、要求原车主到现场与买受人做笔录等。因为法院拍卖的强制性,车辆多为强制扣押到案,缺乏齐全的证件手续,被执行人更是行踪难寻,因此这些程序成为卡住买受人的第一道坎。经和交警部门协调,已确定需要过户至外地办理提档的可不办理暂住证。其余问题还在进一步协商。二是车辆扣分问题。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遇到有违章违法的,要求买受人除必须缴纳罚款外,还要扣分。但扣分是因为原车主的违法违章行为所致,现强加于买受人。不少车辆被扣分数十甚至数百,买受人难以承担。经协调,交警部门已同意对在中山市辖区内违章的车辆“扣钱不扣分”,但未形成规范性文件。三是各项费用问题。据了解,买受人在成功竞拍车辆后,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有:1.拖车费和车辆保管费;2.车辆自身的维修保养费用;3.违法违章罚款;4.车船使用税;5.路桥费;6.二手市场评估、交易车辆产生的交易税费;7.车辆保险费。其中第3项费用在网络上显示的数据可能和实际费用不一致,第7项费用对于外地买家要求其在中山办理也不合理,其余各项费用在评估阶段也难以查准确。对此,需要与交警部门协调,交警部门对法院拍卖车辆过户所需费用和办理流程作出一个详细流程予以公示,并在法院委托评估后,配合评估公司查清过户时需交纳的各项附随在拍卖车辆上的费用。四是车辆查封问题。交警部门的查封系统不规范,轮候查封存在很大问题。比如说2005年8月顺德法院查封了一辆汽车,2006年3月第一法院轮候查封、2007年4月中院轮候查封,2008年3月第二法院轮候查封,那么到了2008年4月去交警查询,发现顺德法院、一院、中院的查封皆已过期,二院的查封为第一查封,原因就是查封起始期间错误。在解封后至过户前的权属状况方面,法院在拍卖车辆后,依法向交警部门送达过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交警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即时解封,但未备注买受人信息。在解封后至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过程的真空期内,如有其它法院的查封裁定送达,那么过户程序便无法进行。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交警查封系统的完善,需要法院与交警部门进一步协调。五是扣押车辆管理问题。在执行实践中发现,扣车场对于其保管的车辆,存在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车辆零配件被拆盗严重现象,致使法院查封车辆在拍卖交付后与评估时车况存在巨大差异,损害法律权威。这一问题还需要与交管部门协商,加大对全市扣车场的监管力度,完善追责机制,蓄意、恶意拆盗扣押车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过户存在的问题。一是抵押权问题。第一法院强制拍卖的90%以上的房地产都涉及抵押权问题。此类房产在强制拍卖后,国土部门要求买受人必须要抵押权人的配合方能解除抵押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证。由于抵押权人往往只有在收到抵押款后才愿意提供配合。但因为法院收到执行款后,从召开债权人会议、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至生效、发放案款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抵押权人收到款项,可能要经过数月时间,这就延长了过户时间,容易让买受人心生不满。

经协调,国土部门已同意买受人在报刊刊登公告后即可注销抵押及原产权证,还可研究通过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通知国土部门注销抵押登记的方式解决。二是成交确认书的问题。在实施网拍后,法院不再和买受人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而是在案款到位以后直接送达过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但是国土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要求买受人必须出示成交确认书。经协调,国土部门已同意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时可以不持有成交确认书。但是下属各镇区国土分局仍存在意见不统一、办理不一致等情况,需国土部门自行统一意见。三是税费问题。国土部门的税费标准十分复杂,针对不同的房屋有不同的标准。同时,个别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以案外人不能查询为由,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过户流程和税费标准等相关咨询服务。目前,第一法院已经和国土、地税部门协商,公布其相关咨询电话。但对于具体税率,国土地税部门仍无法明确收费标准。因此,还需要国土、地税部门进一步协商,针对法院拍卖的房地产做一个较为细致的收费标准和办理流程,以保障网拍竞买人的知情权。

上述问题,有些是拍卖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不仅仅是网拍引发的问题。

措施:一方面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来借力推动和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国土部分的沟通联系,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办理效率;

五、完善我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和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传统拍卖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成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拍卖工作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竞价充分,有利于司法公正。同时,必须不断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制度建设,对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予以规范,确保这一新型工作机制的合法、有序进行。(重点是操作程序细化和规范)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