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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 善对舆情


2015-07-22  【收藏本文
(注:本文荣获“2013年中山市政法重点课题征文评选”一等奖)

  当今社会已从传统的媒介传播方式走向了互联网逐步占优势的时代,人们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互联网已成为各种信息的集散地,网络舆情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实践中,一个细小的事件,经过网络的发酵,往往演变为轰动社会各界的热点问题。政法机关由于其特殊职能,通常首当其冲地卷入网络舆情危机之中。如何主动、有效地应对并化解、妥处舆情危机,避免在汹涌浪潮般的舆情面前盲目、被动,及时防止危机愈演愈烈,是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紧迫且重要的课题。中山政法系统在政法舆情面前已历经风雨,有引以自豪的经验,也有需反思的教训。我们应该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应对、处置政法舆情的能力。 
 
  一、中山政法网络舆情的特点

  中山政法网络舆情有一般网络舆情、政法舆情的共有特点,又有其自身特点。

  (一)网络舆情的主要共有特点

  1、开放性、匿名性。开放共享是互联网显著特性,通过电脑之间的联接,相互开放,将资源节点联系起来,实现共享。人们可以与任何区域的人直接联系、交流,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这种网络的开放性为人类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匿名性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上一般无需显示真实的身份,如果本人不愿意透露,其他网民不知其种族、性别、出身、职业等个人信息。网络技术的开放性、匿名性为人们自由独立地表达思想、展现自我,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网民敢于在互联网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主张,敢于争论、批判。

  同时,也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常常呈现出各种观点、主张像洪水一样泛滥成灾。任何一个人使用一台互联网电脑,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自己对一事件的意见、思想传达给全世界人知晓,这就是所谓“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过去那种官方“一个声音喊到底”的局面宣告终结。各种意见、思潮相互交融、交锋,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在虚拟身份下,各种人物、各种势力戴着面具登场,尽情狂欢,“群魔乱舞”。利用网络的违法犯罪频现,网络谣言、网络恶搞、网络炫富等乱象丛生。

  2、非理性、群体性。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的大广场上,众多网民聚集在一起,就某一话题或某一事件,彼此受言论感染,并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容易变得反常、极端、狂热,出现群体非理性的情况。对于社会事件的讨论经常以各种论坛、各种QQ群等的讨论形式展开,在群体认同感的激励下走向极端,特别是在“网络水军”的推波助澜下,失去了是非判断能力,引发“网络暴力”。

  3、包容性、多元性。网络舆情的包容性、多元性是伴随其开放性和匿名性而产生。在互联网技术未面世时,传统媒体对信息的传播是经过筛选和过滤的,人们所接触的通常是主流价值观念。同时,由于时空的限制,且不具隐匿性,一些持不同意见者出于各种顾虑,不愿表达自己的观点,导致不同意见被排除,主流看法成为唯一的看法。互联网突破地域等限制,以其超强时效性、实时互动性、身份隐匿性给人们带来方便,消除顾虑,使各种思想、观点、意见都在网络中得以兼容、多元化。

  (二)政法舆情的特点
  政法机关担负着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打击、惩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的重要职责,由于其特殊的职能和作用,不可避免成为媒体关注的重点对象。应当肯定互联网及传统媒体在普法、执法相关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些年来,也存在媒体对政法工作的一些环节炒作过度,甚至形成舆情危机的情形,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过度炒作个案。以互联网为主导的媒体对司法个案的炒作,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一大景观,其规模及影响力之大,前所未有。如对孙正刚案、药家鑫案、许霆案、邓玉娇案、吴英案等案件的报道、评论、争吵盛况空前。参加者有普通网民,也有知名专家学者;形式有个别发表意见,也有论坛、评论、专家讨论会;甚至有网上判决结论、网上虚构死刑执行现场。这些炒作大多数发生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许多办案机关被迫在媒体上回应、表态,甚至不得不作出媒体舆论所认同的结论。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司法机关要处理好保护新闻言论自由与依法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而公民个人及媒体有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不非法干扰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义务。

  2、炒作政法机关的失误及腐败现象。司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职位,一直是网络上敏感的关键词。一旦发生司法腐败现象或工作失误,会迅速成为网络炒作的对象,甚至被歪曲或夸大。极少数人借机发泄私愤,以偏概全,对政法机关及干警全盘否定。

  3、贬低司法体制。政法机关要依法处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目前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群体、个体之间的矛盾不断涌现出来,不同的主体对政法机关的处理结果通常持有不同的意见,就会在网络上反映出来。很多人在自身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将问题归咎于政法制度或司法体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机造谣惑众,将局部问题放大为全局问题,片面宣传西方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贬低我国的司法体制。

  (三)中山政法舆情的特点

  中山市是举世闻名的名人城市,城市名字本身是网络中引人关注的关键词,如果在城市名称上再加上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的名称,就倍受注目。中山的政法部门常受媒体舆情困扰,其主要特点有:

  1、容易受境外媒介影响,常常境内外媒体相互作用。中山市毗邻港澳,与境外经济、社会交往频繁,港澳乡亲众多,也因此受境外媒体关注、影响较多,当事人也经常借境外媒体,对政法机关施加影响。如陈某某一案,该民事案件判决、裁定均已生效,且其申诉上级法院复查驳回,其反映的办案人员问题也经法定部门调查,证明不成立,但其长时间利用境外注册的网站,宣扬办案机关违法,办案人徇私枉法。吉某花园案件,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曾多次境外媒体进行炒作,以施加压力。

  2、一般有幕后推手,并有明确的个体动机。近些年来,所发生的较严重的政法舆情中,无论是与征地拆迁、房地产有关的事件,还是诉讼中的民事、刑事案件,舆情背后一般有推动者,主要是利益追求者,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有的是为了追究他人责任,还有的是为了报复他人,等等。如2011年轰动一时的宝马车撞人案,撞人一方徐某(当事人已被判刑)通过媒体宣称自已无罪,被撞方力图通过媒体证实对方有罪,一时热闹非凡。2013年7月,黄某利用网络等媒体上演的一场跳楼秀即为一例。黄某欠下巨额债务,经判决后,拒不偿还,法院依法拍卖其被扣押的房产以还债,黄某要求重新拍卖的要求不被采纳,其申诉复议在上级法院审查期间,黄爬上楼顶边缘做出要跳楼的架式,让媒体拍下报道,以图施加影响。

  3、新老中山人之间发生的事件较为敏感,易生成政法舆情。上世纪九十年代肖某某(已被执行死刑)案件及2012年沙溪聚集事件均为典型。肖某某开车在镇区街道上与一外来民工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叫其企业的工人来教训该民工,结果该民工被工人打死。该案件在外来工中产生反响后,引起媒体极大关注,迅速产生严重舆情危机,市领导不得不在媒体上表态,后肖某被依法从重从快执行死刑。这类事件中的新中山人一般来中山时间不长,文化程度不高,从事较简单的体力劳动且收入不高,生存条件较差。部分人不能客观、正确认识生存差别的原因,形成与其他人心理上的隔膜。一旦遇到伤害或自认为不公平的事,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满甚至反抗心理,也容易形成群体效应,成为媒本关注对象。
 
  4、示范性、复制性作用明显。中山曾出现一镇区发生群体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另一镇区很快发生同类事件的情况,事件相互之间有较明显的示范、复制作用,事件的发起者相互交流、指导。事态严重的时候呈现出镇区之间由于警力不足而相互支援,闹事者又相互观摩、效仿的局面。2012年,左某某在网络上以大量文字宣称其法官(实为书记员)丈夫王某某性虐和家暴,本来纯属家庭纠纷,媒体却频繁使用法官、法院等关键词,迅即形成严重政法舆情。受此影响,一名远在湖北的女子在网络上指责其在中山检察院工作检察官抛妻弃子,另寻新好。尽管舆情危机经采取恰当措施平息,两事件经调解解决,但其之间的示范性、复制性作用值得反思。

  5、与网络舆情相呼应的传统媒体中,较片面、负面的报道通常集中于省、市的少数、个别媒体。大多数媒体在大多数时候,能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客观公正地报道、评论政法事件。但不同媒体由于其商业性成份等因素的不同,其报道、炒作事件的角度和出发点就有差异。总结近几年的态势,较片面、负面的报道常常集中于少数媒体上。

  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应对政法舆情危机已形成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经验,达成了一些共识,效果较好。如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加大司法公开和阳光执法力度,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网上答疑互动机制,及时公布事件真相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本文在这里就不再论述,只是针对中山市的具体情况,谈几点的意见:

  (一)建立政法机关宣传部门之间的媒体舆情应对机制。

  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办案部门之间就一些业务问题的处理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机制。各机关宣传部门在本系统上下级之间均有操作规范,但横向联系缺乏联动机制。在事件处理流程中,前一机关所面对的舆情可及时告之后一机关,让其有所准备,后一机关也可提前介入了解情况,研究应对措施,某些时候甚至可以联手采取对策。

  (二)加强网评员队伍建设,鼓励网上“见义勇为”行为

  从政法网络舆情现状看,对于故意歪曲事实、毁损机关或个人名誉、攻击国家体制、散布破坏社会秩序的言论等不道德或违法的行为,仅靠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或新闻发言人来应对远远不够,因为这些传统方式运作较迟缓,且不够灵活。如果各政法机关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水平和能力的网评员(可由干警兼任)队伍,让网评员以公民个体身份及时对网上不良言论依事实和法律进行揭露和反驳,这样就反应迅速且灵活,收效快,尽可能将舆情平息在荫芽状态。

  现实生活中,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除依靠专门机关外,关键在于有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特别是众多觉悟高的见义勇为者的勇敢行为,使社会秩序的危害分子有所畏惧。在维护互联网上舆论环境上,也一样需要广大网民支持,需要见义勇为者站出来,对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行为预以揭露和谴责,抨击不道德的行为。目前的情况是,面对网上侮辱、诽谤他人行为及伤风败俗的图文,有无数围观者,甚至有人喝采,无人制止。我们应创造环境,让好人有积极性出来讲话,让坏人胆怯。

  (三)舆情应对与实体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对网络舆情,政法部门要在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及时采取恰当的措施控制局面并加以正确引导的同时,对引起舆情的事件要依法及时处理,灵活多样地化解矛盾,从舆情的源头解决问题。特别是要争取做好舆情的幕后推手的工作,引导其依法依规地解决诉求。对媒体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批评,那怕是有些过急的言词,政法机关应持宽容的态度,有错即改。但必须加强对网络等媒介的管理,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和新闻宣传工作道德,对极少数为了追求发行量、点击率,长期无视事实真相、断章取义、哗众取宠、不负责任地曲解事实的媒体,应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处。

  近几年,少数人为了恩怨、发泄私愤,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甚至捏造事实诋毁政法机关、干警,却消遥自在,受害人却忍气吞声。这种状态长期下去必将恶性循环。今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始进行了打击网络上有组织的诽谤违法犯罪的活动,一批“秦火火”之类的网上害群之马落网。中山市也应依法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该治安处罚的坚决处罚,对触犯刑律者依法治罪。
  
  (四)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已经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中,大多数与法律诉求相关,一旦出现涉及公民权利的网络事件,政法机关往往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政法机关只有积极应用网络平台,加强与媒体的信息沟通,包括与港澳媒体进行必要的沟通,就具体事项交换意见,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才能及时正确引导舆情。如果对新闻媒体封、堵、盖,不提供新闻信息,不提供工作方便,将会使结果适得其反。少数同志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斜,拒媒体于门外,已不合时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身正可能影子斜,影子斜就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坏政法机关的形象。所以,我们要做到身正,影子也正,应必须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同时,高度关注、重视媒体舆论应对,做好宣传工作。
 
  作者:范华清
  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务:党组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院长
  中山市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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