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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21万财物两年未破案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并索赔


2016-09-0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每月按时足额交纳物管费,物业公司的管理却让业主冯女士非常失望。两年前,家住港口的冯女士家中被盗,合计损失21万余元。案件至今未破,冯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失职,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半损失10.5万元。物业公司对于失窃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钱?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
  ■家中被盗财物21万,业主起诉物业索赔损失
  冯女士是港口镇某花园的业主。由于之前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小区存在脏乱差现象,很多业主都不交管理费。2013年9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换了新的物业公司,小区管理有所好转。然而,2014年4月26日发生的失窃案,让冯女士对这家新的物业公司同样失望。
  2014年4月26日上午8点半,冯女士出了门,直到晚上9点半才回到家。“我发现阳台铁闸门被撬开,主人房内的物品被翻乱,抽屉的锁也被撬开了。”冯女士说,家中值钱的所有数码产品、首饰、外币等都被窃贼而空,损失合计人民币165794元,港币57140元。
  冯女士向港口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场调查取证。第二天,公安机关为冯女士做了询问笔录并立案侦查。遗憾的是,这起案件至今没有调查结果。
  冯女士认为,自己房屋所在楼层的大门和楼道电梯口处于小区摄像头监控之下,但物业公司称监控录像设备损坏了,导致警方不能调取相关视频资料,这是警方无法破案的根本原因。2014年8月,她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一半损失合计10.5万元。
  ■物业公司不尽责,终审被判赔业主2万元
  小区监控设备是什么时候损坏的?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服务时,小区的监控设备就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了,物业公司多次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并对外联络,但由于费用过高等原因导致至今仍未能修复完善。
  “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物业公司不可能完全杜绝一切犯罪活动的发生。”物业公司辩称,他们正常履行安全防范措施并没有过错,小区门岗24小时有人值守,保安有巡逻签到记录证明保安履行巡逻任务。
  2015年,原审法院采纳了物业公司辩解,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她随后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一般义务。即使监控设备在物业公司接管前已损坏,物业公司发现后也应及时修复,如果无法及时修复,也应采取诸如提示业主注意、加强保安等防范措施。
  如今,没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存在失职。但是,冯女士个人将大额财物放在家中,疏于防范是失窃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近日,市中院结合案情,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冯女士2万元。该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粤湘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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