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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司机一年酿5次事故被物流公司起诉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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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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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里驾车发生5次交通事故,在火炬区某物流公司任货车司机的阿华(化名)算得上是“马虎司机”了。更让物流公司烦恼的是,事故后不仅车辆受损,托运的货物也因此造成损失。在第五次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发现保险理赔后仍亏损12万余元,于是向法院起诉阿华索赔损失。昨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缘由:货运司机屡次酿事故,物流公司起诉索赔 阿华今年34岁,此前是火炬区一家航运物流公司的司机。入职后,阿华驾驶物流公司的车辆从2014年1月23日至10月29日发生4次交通事故。 2015年1月17日,阿华驾驶货车再次在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阿华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3月12日,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共赔付了18.5万余元,但仍不足以填补物流公司的损失。 2015年2月5日,物流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与阿华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并不足以填补物流公司的损失。随后,物流公司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阿华赔偿损失,但没有被受理。2015年6月18日,物流公司将其起诉到法院。 ■庭审焦点:司机连续夜班作业,出了事故公司有没有责任? “我们计算出来的损失是31万多元,单是货柜修理费和货物损失就达到了16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8.5万元,还损失12.7万余元。”物流公司如今只要求阿华赔偿5万元损失。 “物流公司连续安排夜间作业的出车任务,导致我缺乏足够休息,疲劳驾驶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所以物流公司是有过错的。”在法庭上,阿华抗辩说。物流公司则认为,公司对于阿华工作时间的安排是依据客户要求而定的,发生交通事故是阿华自身的过失所导致,与物流公司的工作安排无关。 法院一审认为,阿华作为专职司机,理应清楚疲劳驾驶的危险,而且第五宗交通事故他是负全责的。法院没有采纳阿华的辩解,一审认定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是25114.25元,酌情判令阿华赔1万元。阿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无法证明司机故意为之,物流公司索赔申请被驳回 市中院二审认为,阿华造成损失实际上是属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风险。通常情况下,只有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不能说明阿华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物流公司不能就自己的损失向阿华索赔。近日,市中院终审改判阿华无需赔偿。案件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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