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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婚外情公司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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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6-08 第 5622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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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员工发生婚外情为由,我市某公司每月扣取该员工工资450元。近日,我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须支付扣减原告阿芳的6个月工资共计27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因为原告阿芳在工作期间,与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发生婚外情,导致该员工家属多次来公司吵闹,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某公司的总经理曾就此事和原告谈话,原告本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降薪450元作为公司对其婚外情行为的处罚。被告认为,由于已和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并应视为有效,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扣减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同时,被告还提交了一份处理意见报告,并称是原告阿芳就此事写下的协议。但原告阿芳认为报告上没有自己的签名,对报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扣减原告每月工资450元,是因为原告的婚外情行为给被告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公司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结果已经与原告阿芳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但原告阿芳对此不确认。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扣减原告工资符合双方约定,故我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每月扣减原告工资450元无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某公司须支付扣减原告阿芳的6个月工资共计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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