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受害人罗女士向记者展示当时宝宝的B 超检验单。◆记者叶劲翀摄 接生婆应邀为他人接生,却导致胎儿死亡。接生婆牛翠梅不但被检察院指控犯有非法行医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遭遇受害人的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4万元。
商报讯 (记者徐兵)5月27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接生致死案,但因被害人亲属指责法官不公提出回避要求,该案未能完成审理。 当天的庭审充满了火药味。由于到了预定开庭时间15:30尚未开庭,受害方的旁听亲友就在叫喊“到底还开不开庭?”开庭后,法官让受害人罗种秧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上前坐到公诉人旁边,罗种秧的丈夫王分体要一起前去,被法官制止。在审判过程中,王分体因为坐在旁听席上发言并试图用手机录音,被法官勒令退出法庭,并让法警缴了他的手机。后经法院教育才让其重新回到法庭旁听并归还了手机。 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法官开始审理民事索赔部分,公诉人和辩护人都离开了法庭,王分体和罗种秧则坐到了原告席上。但王分体表示,他认为审判不公正。法官问他指的是哪一点不公正,王分体指着辩护人的空座位说:“这个人不公正,他总是为被告人开脱。”法官告诉他:“你没有权利指责律师不公正,被告人花钱请律师,就是让他为自己开脱的。你只能说我们4个人(按:指法官、2 名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有谁不公正。”王分体回答:“谁决定这个审判我就觉得谁不公正。” 法官问:“你是说我不公正了?”王分体回答“是”,理由是“刚才你只让他(按:指辩护人)说话,不让我说话。”法官告诉他:“只有坐在审判区域内的人才能说话,坐在旁听席上的人不许说话。”王分体说:“反正谁不让我说话,谁就不公正。” 法官于是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记者从律师、牛翠梅的辩护人封漠喜处了解到,王分体夫妇提出的民事赔偿金额为14万元。
案件经过 产妇难产使胎儿死亡 2009年12月17日晚,在板芙镇某卫生站工作的河南籍外来务工人员牛翠梅(今年50岁)受同住该村的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罗种秧之邀在自己家中为其接生,后来发现罗种秧难产,罗种秧的丈夫王分体急忙将妻子送往板芙医院,医院经剖宫产下一女婴,但已死亡。 记者了解到,当天的开庭已经是该案的第二次开庭。此前,法院曾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但当法官询问牛翠梅是否认罪时,牛翠梅不予回答。 庭审焦点 ■焦点一:牛翠梅的行为是否严重到必须 受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虽然牛翠梅确实没有行医资质,但是牛翠梅辩护律师封漠喜在法庭上提交了牛翠梅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牛翠梅在该村一直从事村医工作,并有20多年的接生经历。而且,牛翠梅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前四种情形,仅可套用最后一项即“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封漠喜认为,前四种情形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第五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予法官的一个自由裁量权,并非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请求法院对牛翠梅予以免除刑事处罚、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公诉人则认为,虽然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从脱离母体开始的,但牛翠梅的行为导致一个即将分娩的胎儿死亡,与导致人的生命死亡差别不大,当然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焦点二:受害人在此案中负有什么责任? 封漠喜举出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证言,说明牛翠梅曾多次拒绝为罗种秧接生,而建议其去医院。但是罗种秧因为嫌医院费用要4000多元太贵而不愿意去,王分体还称自己有车,有问题马上送医院也来得及。而且,受害人还向牛翠梅隐瞒了板芙医院医生的忠告,医生明确告知要进行剖宫产。所以,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诉人则称,从牛翠梅租住的出租屋现场查出多种接生器材,而受害人也是因为听说牛翠梅在从事接生业务才找到她的,显然牛翠梅自己存在着犯罪意图。 受害人罗种秧则对记者说,她把板芙医院做的B超给牛翠梅看了,上面写着“脐带绕颈一圈”字样,作为“医生”的牛翠梅,自己看不懂或没有认真看这个B超说明,其责任不能推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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