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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杀卖淫女却帮忙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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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5-28 第 173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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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超因欠赌债蓄谋抢劫卖淫女,遭遇反抗而将卖淫女杀死。阿超否认犯有抢劫罪,承认自己受到敲诈后犯了故意伤害罪。辩方--阿超帮忙把阿娟抬上救护车是悔罪表 现 ; 公诉人--阿超的新口供无证据,也不合理。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供述翻供争议庭审
嫖娼捅死卖淫女 被告人阿超,25岁,襄樊人,捕前在某公司任保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阿超提起公诉。据公诉人提供的阿超在公安机关的口供,2009年12月22日中午,阿超和几个朋友打麻将,输了1600多元,但他身上只有100多元,后向朋友借了400元付账,还欠1100元。阿超又向其姐姐要钱,姐姐不给,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管你了。”阿超觉得很绝望,于是到紫马岭一商铺买了一把水果刀,图谋抢点钱偿还赌债。其后,他沿着中山路往火炬区方向走,伺机寻找作案对象。路上,他突然想到卖淫女比较有钱,于是就坐上一辆摩的往火炬区方向而去。 走到张家边市场附近,摩的司机告诉阿超,前面那个女人像个卖淫女。阿超就上前搭讪,和该女子阿娟(化名)谈好40元的价格,就跟着到了阿娟租住的出租屋。 完事后,阿超反过来向阿娟要钱,让阿娟把自己的口袋都掏出来,结果只找到5元钱。这时,阿超见到阿娟的一只手在口袋里按手机,怀疑她在打电话,就抓住她的头往床上撞。阿娟拼命喊叫,阿超又听见有人进屋并上楼,就用随身携带的刀往她身上乱捅,最后阿娟因抢救无效死亡。 付不出嫖资被敲诈而杀人? 阿超在法庭上否认自己犯有抢劫罪,称自己没有从现场拿到任何东西,对于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那是“神志不清”的结果,因为自己患有精神病,经常会做出一些自己也控制不了的行为,比如,在家时就用刀捅过自己的父亲。阿超也承认,并不知道自己家族中有人患有精神病,由于家庭困难,自己未做过任何精神病方面的诊断。 阿超供称,在与阿娟发生性行为后,阿娟向他要钱,他发觉自己的钱没有了,拿不出来,于是和阿娟产生争执,阿娟还称他是强奸。正是在这个争执过程中,他对阿娟动了刀。所以,他承认自己是在受到敲诈后犯了故意伤害罪。 针对公诉人对他新供述的质疑,阿超解释说,当他买刀后身上还有400元钱,但后来不知道把钱丢在什么地方了。他之所以嫖娼还带刀,是因为他的债主说,如果不还钱,就废了他,所以带刀防身。 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为阿超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柳芳为阿超提出了自首辩护。柳芳说,在阿超刚刚实施对阿娟的伤害行为后,阿娟的丈夫就赶了过来。阿超的口供和阿娟丈夫的证词都有这样的话,阿超对阿娟丈夫说:“我欠了赌债,反正也不想活了,你赶快报警吧。”这属于自首的一种形式,希望法院按自首对阿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阿超还应阿娟丈夫所邀,帮着把受伤的阿娟从二楼抬到大门口等救护车,这也是阿超悔罪的一种表现。 公诉人则认为阿超不存在自首情节,主要理由就是,阿超在法庭上翻供,而他所提出的新口供无证据,也不合理,完全是为了逃避惩罚,不但不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要件,反而是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 阿超是一个很矛盾的人 阿超的父亲、姐姐、姐夫也旁听了本次庭审。法院未对该案当庭宣判。 庭审完毕,柳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阿超是一个很矛盾的人,一方面,他经常向家里,包括他姐姐要钱,不给钱就骂,就摔东西;另一方面,他也很体谅家里的困难,本来家里给他请了辩护律师,但他拒绝了,他认为家里挣点钱不容易,反正有免费的律师,没必要花这个冤枉钱。在“死”这个问题上,他曾问柳芳:“我如果不承认帮着抬了阿娟下楼,法院会不会判我死刑?要是这样我就不认,死了最好,一下就彻底解脱了。”同时又让柳芳告诉他父母不要来听庭审,因为父母身体也不好,“反正我也死不了,我到了监狱自己给他们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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