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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上厕所受伤获赔偿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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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1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5-21 第 172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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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上班途中到公司公厕上厕所不慎摔伤,遂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调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该员工工伤待遇补偿款和劳动争议款5.4万元。 据介绍,林伍(化名)2008年4月份进入中山市某展示公司任生产主管,每天的上班时间是上午7:30-12:00,下午1:30-5:30。2008年10月17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林伍从宿舍出来,在去车间上班的途中去公司公厕上厕所,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公司立即派人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了医疗费用。 林伍出院后要求展示公司予以赔偿,但公司认为林伍是在上班时间之前因上厕所受伤,不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林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4月2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林伍是在“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林伍的伤残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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