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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如厕摔伤身体索赔


2010-05-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5-21 第 5604 期 B3版   【收藏本文
 
  员工林某在上班途中上厕所摔伤,在向公司索取工伤赔偿不成后上告。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补偿款并劳动争议款5.4万元。
  林某在我市某展示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的上午7:30-12:00,下午1:30-5:30。2008年10月17日下午1:30左右,林某在离开宿舍去车间上班途中,在公司公厕上厕所,不料地面湿滑摔伤。
  林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予以赔偿,但公司认为林某是在上班时间之前因上厕所受伤,不属于工伤而不予赔偿。2009年4月24日,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林某是在“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后经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的伤残为十级。
  虽经劳动仲裁,但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分别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最近,经法院调解,某展示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林某工伤待遇补偿款并劳动争议款54000元。
 
 
本报记者周闪雨通讯员阮春莉李世寅瞿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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