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争一辆摩托车兄弟上法庭
|
|
2010-05-13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5-13 第 172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
|
弟弟握有登记证明,哥哥拥有7年的使用费清单并实际占有摩托车。兄弟二人走上法庭,只为争这辆摩托车的所有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采纳登记证明,判摩托车归弟弟所有。
缘起:哥用车7年,弟报警追回 廖姓二人系同胞兄弟,哥哥为香港公民,但目前仍住在中山,弟弟则是石岐区居民。2001年,一辆二手摩托车经办理相关手续过户到弟弟名下。但哥哥主张购车款由其支付,由于自己是香港人,不能办理车辆过户,在征得弟弟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过户至弟弟名下。弟弟则主张购车款是自己支付。兄弟二人各自主张有车行出具的《购车收据》,但在举证期限内均不能向法院提交。 2008年底,弟弟通过报警方式取得该摩托车,目前该车仍由弟弟保管。为此,哥哥起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弟弟将摩托车归还哥哥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一审:判哥哥拥有摩托车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主张,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哥哥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弟弟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结合该车辆从购买至今一直由哥哥使用的事实分析,在弟弟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讼摩托车由哥哥出资购买的可能性较大,故一审法院采信哥哥的主张,确认该摩托车为哥哥所有,于是判决弟弟将上述摩托车返还哥哥并协助哥哥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二审:判弟弟不用归还摩托车
但弟弟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哥哥持有相关票据,不能证明他是摩托车的所有人;哥哥称因他是香港人,当时不能办理摩托车入户,故借用弟弟名义入户是不成立的,根据2001年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港澳人员可以登记为机动车所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主为机动车所有人。 二审法院认为,兄弟俩对涉诉的摩托车所有权各持己见,但均未提供出资购买摩托车的相关原始证据。经查,该车登记在弟弟名下。由于机动车的登记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物权的确立具有较高证明效力。虽然哥哥实际一直使用该车,亦持有该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等发票原件。但弟弟已解释因双方是兄弟关系,将车辆一直借给哥哥使用及由哥哥保管单证及缴纳相关费用。故法院认为哥哥实际使用该车,并持有涉案摩托车的相关票证并不足以推翻该车辆登记所证明的物权人情况之效力。在没有其他充分、直接的证据证实车辆是由哥哥购置和所有的情况下,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车就为哥哥所有。于是认定弟弟提供的证据及主张更为合理可信。哥哥要求弟弟归还摩托车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实依据不足。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