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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成了却拿不到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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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4-29 第 5581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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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将两公司告上法院,因证据不足败诉 市民胡小姐和一电器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胡小姐只要促成该公司与另一家房产公司的一单生意,便可拿到一定数额的提成费。然而,当她促成这一单生意后,却发现最终签订生意合同的企业并非该电器公司,而是某商贸公司。于是,胡小姐将电器公司和某商贸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但由于无法证明两家公司有关系,她非但拿不到中介费,还输了官司。 ●案件:促成生意拿不到佣金 2008年6月,胡小姐和一电器公司黄经理达成书面协议,内容为:电器公司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生意做成支付胡小姐每套125元业务费。随后,胡小姐找到佛山市顺德区一房地产公司,并促成一单生意。 然而,该电器公司在做成了上述项目后,却没有依承诺向胡小姐支付居间合同报酬,随后被胡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45000元等费用。 此外,胡小姐还向法院提供了房地产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电器产品订货合同》作为证明。 ●判决:因证据不足败诉 庭审期间,被告商贸公司、电器公司辩称,本案与他们无关。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电器公司的股东之一是黄经理,占有公司70%的股份;商贸公司位于顺德区大良,其法定代表人为曾经理。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是商贸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的《电器产品订货合同》,虽然销售的是电器公司的产品,但并不是电器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商贸公司是电器公司在顺德区的销售点,且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显示电器公司与商贸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函件,原告是促成电器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做成生意,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促成了电器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据此,法院判决胡小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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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李世寅阮春莉甘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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