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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2万元后不结婚QQ作证退彩礼


2010-04-22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22 第 1699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一对青年男女经媒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即相约结婚,男方并依要求支付了2万元彩礼钱。此后女方却表示不愿与其结婚,在双方达成退婚共识后,女方又不承认收受过彩礼。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据QQ聊天记录,确认收受彩礼行为成立,女方应如数退还。
  收了彩礼后又不愿结婚
  2008年5月,阿强与阿梅经媒人介绍相识,经过3个月多的交往与相处,阿强与阿梅决定于2008年9月举行婚礼。但阿梅告诉阿强,必须先给2万元彩礼,才能与他登记注册。
  2008年9月1日,阿强与其母亲、小姨和三婶在家中清点好现金2万元后,由阿强的小姨和三婶把钱带到阿梅家中,阿梅家人当面点清后,由阿梅的母亲收下了彩礼。
  但几天后,阿梅却致电阿强表示,由于认识时间太短,双方了解不深,要求延迟婚礼。阿强万般无奈,最终同意延迟婚期。
  很快又过了一个多月,阿梅告诉阿强,她不想跟阿强结婚。但第二天,阿梅又告诉阿强,只要他愿意娶她,就嫁给阿强。在阿梅的反反复复中,阿强失去了信心,最后阿强与阿梅达成了退婚的共识,阿梅也口头答应把2万元彩礼退回给阿强。
  但在阿强要求阿梅退还彩礼钱时,阿梅却矢口否认收过其的彩礼。无奈之下,2008年11月,阿强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梅返还彩礼礼金2万元并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QQ 聊天记录得到法院确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阿强提供了与阿梅的通话录音、飞信和QQ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等物证,以及阿强母亲等人证。
  阿梅认为,电话通话录音是真的,但这并不能证明有收到2万元彩礼的事实;两位证人是原告阿强亲属,双方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确认,因为电子文档、手机信息容易篡改,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取2万元彩礼。而且,虽然该QQ号和网名是阿梅所有,但在与阿强交往过程中,阿强知道上述QQ号的密码,并使用过该QQ号。在双方断绝交往后,阿梅才更改了密码。
  法院认为,阿梅提出QQ聊天记录相关内容是阿强使用其QQ号时自行添加的。但QQ聊天记录中阿梅与阿强有关退还彩礼谈话的时间是2008年10月14日,是在双方断绝交往之后,此时根据被告阿梅的陈述其已经更改了QQ密码,所以认为相关谈话内容是阿强使用其QQ时自行添加的明显不符合事实,同样阿强向阿梅家人给付彩礼现金2万元的事实不可否认。在给付彩礼时阿强与阿梅虽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现阿强与阿梅已断绝往来,致使其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阿强要求阿梅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证据尽量进行公证保全
  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谟喜对记者说,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范畴,随着QQ电子通讯等成为人们主要的交流工具之一,在诉讼中也越来越多地作为证据出现。但是,要想让这类证据成为在法律上有效力的证据,需要注意许多细节。如证据的取得最好经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而不能自己打印一份通话记录就拿到法庭上作证。
  对于QQ聊天记录,最难是确认该QQ确系当事人所有。本案中阿梅承认了这一点,就比较简单。否则,可以从过去他谈话内容分析,或其他谈话人的指认来推断该QQ的归属性。所以,QQ记录只有通过其他辅助证据的帮助才可能成为有效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说来,作为民事证据要求没有刑事证据那么严格,只要在内心确信的程度上达到了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

■事件回放
  ●2008 年5月,阿强与阿梅经人介绍相识;
  ●8月两人决定结婚;
  ●9 月阿强赠阿梅家人2 万元彩礼;
  ●10 月阿梅告诉阿强,她不想跟他结婚;
  ●11月阿强请求法院判决阿梅返还2 万元彩礼礼金。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陈娟杨志凌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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