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市中院通报了一起盗窃案的终审判决:29岁的惯犯梁某,因为入室盗窃90多元钱获刑11个月。 梁某是湖南人,曾在200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1年因盗窃被判刑5年,2015年2月才刑满释放,今年6月,犯下盗窃罪的再次坐牢。 法院查明,去年10月9日凌晨,梁某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逃)来到石岐区碧湖东街某房,入户盗得事主房内的现金90多元和一块帝卡士电子手表后逃离现场。2016年4月7日,梁某在石岐区湖滨中路某网吧内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今年9月18日,梁某一审被判刑11个月,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市中院查明,梁某与他人一起进入被盗现场翻找财物,并在得手后共同使用赃款,他和同伙所起的作用虽然不同,但行为积极、作用重要,也是主犯。而且,本案为入户盗窃,梁某又是累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原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近日,市中院驳回梁某上诉,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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