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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门门槛“增高”绊倒小区住户


2016-12-12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小区消防门被物业公司加高了门槛,住户罗女士进出时不慎摔伤。这起意外发生在去年10月26日,石岐区城市花园内。事后,罗女士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936.5元医疗费,但遭到拒绝。双方随后对簿公堂,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12月11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终审判决。

  罗女士是石岐区城市花园住宅小区的业主。去年10月19日,物业公司在该住宅小区怡景阁3号楼消防门外侧加高门槛,加高后的金属门槛高约25公分,刷银灰色油漆。去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罗女士步行出小区经过该消防门时被该门槛绊倒摔伤。

  当天,罗女士到镇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膝部挫伤,并建议行MRI检查。由于医院没有相关检查设备,罗女士次日到市中医院进行了MRI检查和相应治疗,共花费了936.5元。事后,罗女士找物业公司赔偿时遭拒。随后,罗女士起诉到市第一法院。

  门槛是在2015年10月19日设置的,罗女士7天后才摔倒,没有其他人摔伤,这是为何?“这个出入口并不是小区主要出入口,只是通往小区外围停放车辆的地方,使用的人群有限。”罗女士说,因为门槛被铁门的花纹阻挡了视线,而且没有任何标志提醒。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依然认为无需赔偿。“我们在加高门槛的同时,已经在门槛上加有反光效果的银色,银色与水泥地面有明显区别,同时在夜晚有极强的反光效果。这个门槛的高度与多年使用的另一个门槛的高度一致,多年使用,业主没有提出过不适或者出现意外的情况。”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没有张贴标志,可以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应对罗女士的意外负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出入口消防门加高门槛,该门槛颜色与周围设施没有明显色差,在出去时不易被发现,而且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新增该设施后履行了通知义务或在附近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和风险源的制造者,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罗女士医疗费936.5元。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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