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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9万元维修费拒不履行生效仲裁


2017-01-0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某叉车公司拖欠19 万余元维修费,老板王某为自己一拖再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1月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由于拒不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王某已于2016年12月29日被处15日司法拘留。

  王某所在的叉车公司涉及的是一宗三角债纠纷。2014年7月7日,曾某与中山某叉车公司签订了 《叉车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叉车公司指定曾某为江门某玻璃厂的叉车提供维修保养服务。36辆叉车维修费用为每月6.5万元。曾某对叉车维修保养后,叉车公司没有支付修理费。

  曾某遂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叉车公司支付余款。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叉车公司向曾某支付维修保养费1923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裁决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曾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随后将王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6年12月12日,曾某向法院报告了王某的行踪,请求法院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2月29日,法院在火炬开发区将王某司法拘留。王某称,公司由于市场环境恶化,经营不善,目前负债累累,无力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此外,另有其他原因才导致无力偿还曾某。

  王某表示,确实经济十分困难,他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很多亲戚朋友都已借无可借,目前只能筹借到1万元交给法院,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提前解除对他的拘留,让他全力向玻璃厂追收债权以偿还本案债务。

  据了解,这是市中级法院与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6日签署合作协议后,协同处置的第一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期间,市拘留所派员参与了案件调解工作,促使被拘留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积极采取具体行动去想方设法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霍晓喆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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