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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13亩土地拒绝出资通电力


2017-02-06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承租一块13.7亩的土地,9年租金合计近21万元,中山人陈女士却因1700元的电力安装费用和业主方港口镇某村经济合作社闹起了不愉快,最终对簿公堂。2月5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承包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2015年11月30日,陈女士与港口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陈女士每年花23290元,租赁经济合作社一处13.7亩的土地用于种植蔬菜或其他农作物,承包期限由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9年合计承包金209610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的用水用电等都是陈女士自行负责的。签订合同后,陈女士向经济合作社交纳23290元。但是,陈女士交了钱后却后悔了。她认为合同书中约定的由她自行开通水电的条款不公平。
  “供电部门安装电表是不需要用电人支付费用的,用电人只需承担表后的费用(包括拉线、立杆、材料费及人工费等)。”陈女士认为,经济合作社向她索取安装费用1700元,属于欺诈行为。后来,因陈女士不肯出资1700元购买电线等设备,最终未能安装成功。
  2016年初,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经济合作社向她双倍赔偿合同定金合共46580元,赔偿损失2万元及赔偿经济收益5万元。法院认为,合同约定陈女士在承包期内应自行解决涉案土地的用水用电问题,这一约定并不违反与供电、用电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一审驳回陈女士的诉求,她随后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驳回。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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