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0万元买下16间商铺,当天又和开发商签订回购合同,深圳人郑女士在沙溪镇买商铺的做法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回购合同里还约定:开发商在还清回购款前,每月得额外向郑女士支付16万元“溢价款”。结果开发商爽约,郑女士2015年7月起诉到法院,这场官司一打就是近两年。2月2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披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终审判决。 ■以400万元出售16卡商铺,开发商拒按约定回购 郑女士和开发商的这场官司,要从2年多前说起。2014年9月,郑女士和沙溪镇新濠路一开发商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00万元的总价认购该小区门前的16卡商铺。当天,开发商和郑女士还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回购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14年10月18日前必须就16卡商铺进行回购。 对于回购的总价,双方约定是400万元加上每月16万元的商品房溢价价值 (含闲置损失)。这份合同里还写着:无论该商铺的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房地产状况如何,双方都得按约定价款进行回购。但是一个月后,开发商并没有向郑女士回购商铺。 2014年10月17日,郑女士收到了两笔共32万元的转账,接着就没了下文。事情一直拖到了2015年7月,郑女士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市第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400万元,并向她支付房屋溢价价值128万元(暂计至2015年5月18日,要求计算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商铺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郑女士和开发商之间究竟是买卖商铺还是高息借款?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认为,郑女士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涉案物业的相关权利,而是为了通过向开发商提供资金以获取高额回报 (每年48%),开发商的真实目的也只是为了融资借款。 所以,双方表面看起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回购协议等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郑女士和开发商的官司一审期间,她明确称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购房款并支付溢价价值。 经法院释明风险后,她依然明确表示即使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存在、只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变更案由。法院认为,郑女士经法院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她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郑女士的起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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