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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救护车未到就离开


2017-04-12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中午驾驶三轮车撞伤八旬老者,32岁的孟某拨打了120等了约十分钟后见救护车还没到就离开了。被撞的老人身受重伤,孟某两天后投案自首,他的情节算不算逃逸?
  2016年6月28日12时24分许,孟某无证驾驶三轮车途经南朗镇南华家电行对开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八旬老者严某发生碰撞。三轮车的前轮从严某身上碾压而过,严某卡在车辆前轮与后轮之间。孟某下车后,从车辆侧面将车身推高并推离严某身体,并将严某拖抱至路边。
  随后,孟某拨打120求救。在等了约十分钟后,救护车还没到场,孟某却驾车离开了。约三分钟后,120救护车到场将严某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严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天后,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一直辩称其并未逃逸。
  对于事故原因,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严某在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承担次要责任。
  孟某一直没有对严某作出赔偿,去年12月22日,他一审被判刑3年半。孟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逃逸,而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改判。
  市中院认为,孟某交通肇事后没有报警,而且在120急救车尚未到场的情况下就离开现场,事后又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他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由于他没有如实供述逃逸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不过,孟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审法院对孟某的量刑不当。近日,市中院终审对孟某改判有期徒刑1年半。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粤湘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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