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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飞”抢走客户公司索赔近42万


2017-04-20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技术、销售类的劳动者入职企业时,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会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即使是离职后也必须遵守。两年前,火炬区的洁瑞环保设备公司(化名)多名员工相继离职,其中一人创办了艾瑞环保设备公司(化名),并通过低价与老客户达成数十万元的设备交易。洁瑞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索赔近42 万元。离职员工是否窃取了前公司的商业秘密?记者4月19 日了解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多名员工离职,自立门户后“抢单”
  洁瑞环保设备公司经营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环保技术服务,承接环保工程安装。陈某、刘某曾是该公司销售部业务员,陆某曾是该公司技术人员。他们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印有格式化的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中规定客户资料、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等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公司客源有关的工作,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争的业务。
  即使在离职后,员工也应继续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一切损失。2014年6月3日,技术人员陈某从洁瑞公司离职。2015年4月16日,陈某作为股东之一成立了艾瑞环保设备公司。此后,陆某和刘某也相继从洁瑞公司离职,并就职于艾瑞公司。
  洁瑞公司称,刘某在离职前正跟进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的破碎机业务。他在离职后,客户随即与艾瑞公司进行交易,洁瑞公司认为是刘某将公司的交易细节、客户信息、产品报价报给了艾瑞公司,艾瑞公司以这些经营秘密达成了与客户的交易。
  ■谁泄露了客户信息?老东家起诉索赔近42万
  2015年9月1日,洁瑞公司向市第一法院起诉陈某、陆某及艾瑞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洁瑞公司的经营秘密(含客户资料及供货商资料等),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洁瑞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维权费用19100元,合计419100元。
  在法庭上,洁瑞公司称被侵害的经营秘密的范围是客户联系表(都是刘某在洁瑞公司工作期间所负责的客户)上所记载的内容。对此,被告艾瑞公司、陈某、陆某都称这些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获得的。
  法院通知刘某到庭核实情况。刘某称,除了劳动合同签订有保密条款外,洁瑞公司没有提示哪些资料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也没有标示哪些资料属于保密资料。“我在入职艾瑞公司之前,艾瑞公司已经与客户取得联系了。”刘某称,他从洁瑞公司离职后,没有向艾瑞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只是以一名普通员工的身份在艾瑞公司工作。
  洁瑞公司认为,陈某、陆某、艾瑞公司明知道刘某离职前在洁瑞公司处任职,并负责相关客户工作,三被告利用从刘某处获得的洁瑞公司客户信息,迅速联系洁瑞公司的客户,并以较低报价达成了交易,造成洁瑞公司巨额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具有实用性(价值性)、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等条件。艾瑞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保密不周,法院以不构成商业秘密驳回诉求
  洁瑞公司的客户联系表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法院认为,洁瑞公司的客户表格并不仅限于客户名称和固定电话,还包括客户的产量要求,出料尺寸、特料名称等网上查不到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需要一个发现和联系的过程,具备商业秘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
  那洁瑞公司是如何在日常中保护这些商业秘密的?该公司称,保密措施主要体现在设定电脑开机密码以及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但该公司没有提供刘某电脑的密码。刘某则称他在洁瑞公司工作期间,办公室除了有业务员外,还有网络推广员、跟单员,他使用的电脑没有开机密码。
  法院认为,综合证据来看,除了刘某外该公司还有其他人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接触到涉案的客户联系表。因此,该客户联系表因为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2016年,法院一审驳回了洁瑞公司的诉求。该公司随后提出上诉,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如果认为是企业商业秘密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比如细化保密的内容等,并且对于采取的措施要留好相应的证据。如果有侵权行为,企业在诉讼中才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艳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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