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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地“合伙人”却是合同诈骗犯


2017-06-09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讯 6月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诈骗案的终审判决。广东阳春男子岑某在半年多时间里用合伙投资购地、帮人消除入境“黑名单”等方式诈骗合计76万余元。近日,他终审被判刑12年,处罚金25万元。
  岑某的诈骗案从三年前说起。2014年6 月份,阿强(化名)、阿明认识了岑某。2014年7月,岑某先是谎称有一块土地低价出售,然后怂恿阿强、阿明两人参与投资,并要求将投资款交由自己处理。
  阿强曾向岑某提出要查实出售地皮的土地使用证,岑某将一张伪造的土地使用证照片发给他们。2014年9月30日,三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购买协议,由岑某出资56万元、阿明出资31万、阿强出资28万元。
  岑某在收取购地款后用在了生意上的周转。后来,阿强多次询问岑某过户办理进度,对方均以不同的借口拖延亦没有归还购地款。2015年6月份,阿强再次打电话给岑某时发现其手机已经处于关机状态。就在当月,岑某在上海被警方抓获。
  此外,2014 年 12 月至2015 年5 月间,岑某还在台山市、阳春市等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多辆轿车后,驶到中山向别人抵押借款。期间,岑某得知借款人阿峰因被澳门特区政府拒绝入境感到苦恼,又谎称能通过关系把阿峰从 “黑名单”中消除骗得阿峰 17 万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缴回,赃款未能缴回。
  法院同时责令他退赔阿强28万元、阿明31万元、阿军94.64万元、阿峰19万元。宣判后,岑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粤湘李仲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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