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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女工车间受伤致残遭遇索赔难


2017-07-2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工人年满50 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然而,年过五旬的女性职工仍然在岗的并不在少数。在黄圃镇一家五金电器厂上班的湖北人杨阿姨就是其中之一。去年5月,杨阿姨在车间工作时手被冲床压伤,落下十级伤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杨阿姨无法认定工伤,赔偿遇到难题。杨阿姨起诉到法院,7月26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终审判决。
  事件回放:五旬女工车间受伤,因年龄遭遇索赔难
  2016年5月26 日上午,黄圃镇某电器厂的车间内如往常一样运作着。工厂是董某个人投资的,工人们正有序地操作着机器,传输带上一个个零件飞速移动着。突然,车间内传来“啊”的一声,“杨阿姨的手被冲床压伤了,赶快叫车送医院。”
  工人们帮杨阿姨包扎了受伤的手后,立即送往佛山市顺德某医院。经医生诊断,杨阿姨右食指挤压损毁伤,需做手术修复,住院5天。出院那天,电器厂为杨阿姨交了4132.31 元医疗费及其它费用2500元,医生嘱咐杨阿姨需休息1个月。
  杨阿姨认为,她在工厂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右手,厂方应给予赔偿。于是,她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让她大感意外的是,由于受伤时为51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杨阿姨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规定。
  杨阿姨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去年8月,她接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又因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没有被受理。杨阿姨将电器厂和董某告上法庭,索赔79319.1元。
  庭审焦点:女工与厂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在工厂上班时受伤,工厂应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开庭时,杨阿姨主张电器厂应对她的受伤作人身损害赔偿,并向法官提交了造成各项损失的相关票据,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五金电器厂和董某认为,厂方与杨阿姨是劳动合同关系,应以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偿,工资以3000元/月,厂方应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38841.67元,杨阿姨有过错,应该承担四成责任。
  2016年10月20日,市第二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并作出判决。杨阿姨没有上诉,电器厂及董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中院。市中院认为,杨阿姨与电器厂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由于电器厂没有证据证明杨阿姨在事故中有过错,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市中院终审判令电器厂和董某赔偿杨阿姨61087.82元。由于杨阿姨对一审法院认定减轻电器厂两成的赔偿责任没有提起上诉,所以市中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据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张煌辉介绍,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杨阿姨与电器厂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杨阿姨在工作期间受伤,有权向电器厂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既然是劳务关系,那杨阿姨在电器厂车间受伤,厂方与杨阿姨各自该承担多少责任?“这起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无过错责任属于相对的严格责任,如果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是操作过失等一般过失,则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张煌辉介绍说,为了排除操作过失对责任的影响,法律推定工人不会自己伤害自己。因此,从立法论角度看,这起案件确立电器厂承担无过错责任,选择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更符合雇员工伤赔偿制度的法律发展,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侵权领域中生命健康优位保护原理。
  同时,张煌辉提醒,依据民事诉讼证据举证原则,杨阿姨需对索赔的项目提供相应证据。员工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需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相关的票据等材料。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阮俊环官琳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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