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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出租露天车位 引三方不满接连起诉


2017-11-29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3个露天车位,只需支付11万余元就能使用到2073年?7年前,小榄镇广合花园的业主阿军(化名)和开发商签订了这么一笔车位使用协议,然而不久就带来了麻烦。小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先后起诉到法院,认为开发商无权处置这些露天车位。11月2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业主向开发商长租露天车位

阿军是小榄镇广合花园的业主。2010年1月,阿军与开发商签订了三份露天车位使用协议,共向开发商支付使用费114000元,露天车位使用期限至2073年12月。

2014年9月,广合花园部分业主以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绿地、改建并变相出售车位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的56个车位(实建59个)已在小区设计、规划时被纳入到绿化停车的建筑区划内,不属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改建的车位,并驳回了业主的诉求。

2015年2月和6月,先后又有15名向开发商支付了露天车位使用费的业主起诉到法院,以开发商提供给他们使用的绿化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开发商向业主返还使用费并赔偿损失。

在这多起相同案由的案件中,法院终审确认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判决协议无效,开发商返还车位给全体业主使用,并向已支付使用费的业主返还相应的费用和利息。不过,阿军没有返还3个露天车位。2015年12月11日,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将阿军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终审判令阿军将车位返还给小区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并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用15330元。

●以案说法:

业主占用公共车位,业委会有权要求支付费用

由于法院此前的判决已经认定了涉案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阿军被判向全体业主返还3个露天车位并不能理解,但为何还要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物业公司称,阿军早已将露天车位租了出去,甚至是在法院审理期间,他还在收取车位租金。

法院认为,阿军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后已实际占有涉案车位,并在客观上排除了其他人对该车位的使用,而且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反映阿军存在出租涉案车位的情况,阿军应支付相应的车位占有使用费。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有权要求阿军支付使用费。

而根据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车位使用费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因此物业公司有权代为收取停车费用。停车费用标准则参照小区标准,每日支付7元。因此,阿军须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用15330元(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每天7元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粤湘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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