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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工作业时坠亡屋主被判担责三成


2018-01-0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装修房屋如果选择了没有资质的承包者,一旦出了事故,屋主也得承担一定责任。1月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发生在小榄镇的意外事故赔偿纠纷。为了拿到工程尾款,水管工阿亮(化名)在房屋外排栅已经拆除的情况下违规施工不幸坠亡,最终屋主被判担责三成,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
  小榄镇的何某在宅基地上建房,2016年4月,他找到阿亮,以5000元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让阿亮安装房子的水管排污管。阿亮完成工作后,何某提出让他对三楼外墙落水管进行改接,否则不支付3000元尾款。
  当时,由于楼房建筑排栅已拆卸,阿亮决定在五楼装一个吊笼,然后站在吊笼内由五楼放到三楼外墙的位置进行施工。于是,他找到冯某、李某帮忙。2016年4月12日,阿亮在施工过程中因吊绳断裂坠楼不幸身亡。事后,何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万元作为丧葬费。
  料理完阿亮的后事后,家属在2016年年底将何某、冯某、李某告上法庭,索赔76万余元。“阿亮作为资深的水管接驳从业人员却违规施工,既没有检查吊篮及绳索的使用状况,更没有佩戴相应的护具进行施工,他应对自己的意外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何某在法庭上辩称。
  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令何某担责30%,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屋主为何要担三成责?
  何某为什么要承担30%的责任?与阿亮一起施工的冯某、李某为何不用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阿亮与屋主何某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阿亮作为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何某作为定作人,应对阿亮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能否胜任施工工作、能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工具和条件等有选任审查义务,而何某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选任没有资质的阿亮进行施工,因此要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冯某、李某与阿亮是义务帮工关系,法院认定两人对阿亮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房耿 通讯员 刘粤湘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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