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是孙俪出演《后宫甄嬛传》的剧照并将其提供给客户使用,结果导致客户惹上官司最终赔偿孙俪10万元。中山某广告公司去年被客户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广告合作费6.8万并赔偿10万元损失。广告公司该不该退还广告费并承担客户的10万元损失?5月24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6.8万买明星剧照惹官司,电器公司赔偿孙俪10万 2015年12月7日,中山某电器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电器公司通过广告公司使用《后宫甄嬛传》剧照、主演孙俪的剧照,作为电器公司品牌热水器产品推广使用。广告公司提供孙俪6张肖像照片,只可作为电器公司产品平面、企业形象宣传专用。 广告公司在合同中注明,相关肖像是广告公司通过渠道获得,提供给电器公司以合同规定范围使用,如遇肖像侵权问题,与电器公司无关,由广告公司负责。电器公司支付了68000元广告合作费,广告公司提供6张孙俪照片,并提供香港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 在电器公司使用孙俪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之后,2016年8月,电器公司收到了北京寄过来的传票,孙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电器公司擅自违法使用孙俪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构成严重侵权。最终经调解,电器公司赔偿孙俪10万元。 “广告公司向我们出示了香港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后,我们以为广告公司取得了权利方的授权,直到收到律师函后,我们才知道广告公司没有获得孙俪授权。”2017年,电器公司将广告公 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构成欺诈,退还广告费并赔偿10万 广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明星代言询价回复等证据并辩称,孙俪作为著名艺人的出场代言费动辄百万、几百万到数千万元不等,而广告公司和电器公司双方约定的广告费仅为68000元,远低于前述数字,与客观实际不符。 双方签订涉案《广告合同》时,广告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电器公司,其所提供的涉案照片是通过剧照“渠道”获得,,非孙俪本人授权。 此外,电器公司不仅使用孙俪的照片作为形象代言误导消费者,而且还在其企业官方网站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电器公司的过错行为明显要比广告公司严重,应当由电器公司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不利后果。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广告公司构成欺诈,撤销双方合同,广告公司退还6.8万元广告费并赔偿电器公司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遭遇合同欺诈 受害方可起诉撤销合同 广告公司的行为如何构成合同欺诈?遭遇合同欺诈是否可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在广告合同中承诺涉案孙俪照片是其通过渠道获得,并提供香港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谎称就涉案照片取得了权利方的授权,但广告公司并没有取得实际权利人孙俪的授权,致使电器公司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广告公司辩称电器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广告公司没有获得授权,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也与该公司出具香港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说明的行为相矛盾,因此法院对广告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电器公司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涉案合同,可以依法撤销合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广告公司应返还广告费。同时,广告公司作为欺诈方,是过错方,应当对电器公司的损失1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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