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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工驾驶客户车辆上路出事故致人受伤


2018-12-0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驾车到汽车美容中心做四轮定位,车辆却被洗车工开走还在路上出了事故。今年6月,市中级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上诉案。轿车车主因未买交强险且车本已报废,被判赔偿4万余元;洗车工酿事故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汽车美容中心被判赔4万余元。

2017年5月2日16时30分,坦洲镇界狮南路中瑞汽车店对开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受伤送院。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借道行驶未按规定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驾驶人卢某负事故全责。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然而,这辆车却并非卢某的,而是他所在的洗车店客户郭先生的。事故当天,郭先生将车交给汽车美容中心进行四轮定位保养,因该中心不具备四轮定位条件,美容中心就安排员工卢某驾车至另一间车辆维修中心进行四轮定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电动车的伤者程女士住院24天,花了6万余元医疗费和近4个月误工费2万余元,程女士将车主、汽车美容中心和驾驶人卢某都告上法庭。

这笔8万余元的费用该由谁埋单?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法院终审判决郭先生未按规定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美容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共赔偿程女士3.3万余元。

对于超出交强险的5万余元损失,汽车美容中心经营者陈女士辩称,卢某私自开走车辆,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汽车美容中心承担。法院终审认为,卢某是美容中心的员工,事发时又是工作时间,认定卢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汽车美容中心为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担责八成赔偿4万余元。由于涉案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存在缺陷,而且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郭先生被判担责两成赔偿1万余元。

 
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王欣琳 通讯员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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