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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买假索赔”屡被驳回


2020-08-28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网购的中药饮品外包装有瑕疵,一“消费者”向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索赔药价的10倍损失合计12150元。记者8月27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原告沈某都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同时,沈某2017年至今已在中山法院提起10宗诉讼,状告酒企、药企等,其中一部分取得和解而撤诉,或被判退货退款,其索赔10倍的诉求均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药品外包装有瑕疵,男子起诉索药价10倍赔偿

2019年1月14日,沈某网上购买了10瓶天麻粉中药饮片,合计1215元。收货后,沈某发现天麻粉的标签有瑕疵,于是向云南省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监管部门受理案涉产品系假药投诉、责令退还货款并赔偿、奖励,并对药企进行行政处罚等。

投诉无果后,沈某在2019年7月17日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炮制规范及标明适应症或主治功能超出规定范围,药企的销售行为构成违法。”沈某请求法院判决药企退款1215元,赔偿经济损失12150元。

同时,沈某称一次性购买10瓶中药饮片只是他个人使用,饮用后并没有身体不适或其他财产受损的情形。除了状告该药企索赔外,沈某从2017年开始就向法院提起多次同类诉讼,但他坚称其他案件与这起案件是没有关联的。

庭审中,沈某把索赔金额从之前的10倍改为了3倍,索赔3645元。

■无直接证据认定属假药,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查明,涉案的天麻粉在药品标签、说明书中关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一项记载内容确实与《中国药典》2015年版、《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2005年版确定的标准规范并非一致,但这些天麻粉是不是假药、劣药,依法须由行政机关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沈某没有证据证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天麻粉是假药或劣药,因此不能直接以该天麻粉是假药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沈某购买药品后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奖励等,期间没有与药企联系,而且沈某此前在一审法院已在提起多宗同类诉讼。今年5月,法院一审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的调查,沈某在该院有多个类似案件,因此一审法院按对职业打假人类似情况的处理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在于不能认定沈某是因药业公司欺诈行为受骗而做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因而不应适用相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市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予以维持,驳回了沈某的上诉请求。

■以案说法:职业打假人“买假索赔”,不被认定为消费者

事实上,沈某除了状告该药企外,还曾在市第一法院、市第二法院分别提起多宗诉讼,状告的多为涉及药品的企业。其中,沈某在网上花1360元购买了贵州一网店的20盒石斛赤水干花茶,后以企业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该网店的商品包装确实存在瑕疵,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过错,也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但是,从沈某另案起诉的多个案件可以反映,他在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商品并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质量标准为由起诉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而且采用相同的手法多次向销售者购买商品并以相同的理由主张惩罚性赔偿,可见,他的购买行为显然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营利目的,因此可以认定沈某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商品。

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本身有违诚信原则,为营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也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果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法院判决网店退还货款,沈某将货物退还给网店。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吴娟欢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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