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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判加付一倍工资2万余元


2021-01-06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员工入职时办理了面试登记表,公司如期发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但当双方要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发现当初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年初,当事人梁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中山某网络公司被裁定须加付一倍工资。记者1月5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企业违反劳动法相关条例,须额外支付2.4万余元。

  梁女士于2019年3月4日入职西区一网络公司,担任文案编辑,月薪加奖金合计三千余元,网络公司为梁女士购买了社会保险。2019年11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网络公司在为梁女士办理离职手续时才发现,公司与梁女士漏签了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当天,网络公司向梁女士出具了“不在职证明”,载明梁女士当日起不再担任网络公司处任何岗位与职务,并已结清与公司相关的所有手续与费用,梁女士已自愿办理离职。随后,梁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2020年1月20日,劳动部门裁定企业支付梁女士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加付的一倍工资24776.87元。网络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公司和梁女士已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们协商一致不再签署劳动合同。同时基于这个漏签合同的情况,我们还额外向梁女士支付了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网络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辩称。

  “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已依法履行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法庭上,网络公司提交了梁女士的面试登记表、工资条等,认为相关资料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应当当作双方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面试登记表上记载了梁女士基本身份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信息。

  2020年11月,法院一审驳回了网络公司的诉求,判决该公司须加付一倍公资24776.87元给梁女士。网络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用工关系不规范,企业构成违法应补偿

  该案中,网络公司始终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加倍付一个月工资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但网络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法支付工资、购买社保、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不存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不应该支付双倍公资。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网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梁女士负有用工管理责任,应当主动积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规范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

  而梁女士填写的面试登记表不具备劳动法规定中的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要素,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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